鸡西市鸡冠区旺承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丽娜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0MA1AXR6Y8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新发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12月11日购进清热解毒口服液(批号:240101,有效期至:2025.12)5盒,以10元/盒的售价放置在药架上对外销售,该涉案药品有效期至2025.12,至2026年5月27日该涉案药品还剩余5盒与其他合格药品混合放置在药架依旧处于待售状态。当事人2023年12月29日购进维C银翘片(批号:231024、12片×40袋、有效期至:2025年09月)共3包,以26元/包的售价放置在药架上对外销售,该涉案药品有效期至2025年09月,当事人记录该涉案药品已在2024年8月7日全部销售。至2026年5月27日该涉案药品还剩余2袋与其他合格药品混合放置在药架依旧处于待售状态。当事人2024年7月22日、2025年2月17日共购进血府逐瘀颗粒(批号:2403211,有效期至:2026年02月)10盒,以11元/盒的售价放置在药架上对外销售,该涉案药品有效期至2026年02月。至2026年5月27日该涉案药品还剩余3盒与其他合格药品混合放置在药架依旧处于待售状态。当事人未记录该批次涉案药品的销售记录。
1.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清热解毒口服液(批号:240101,生产厂家: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1.18,有效期至:2025.12,规格:每支装10毫升、10毫升×12支)5盒;血府逐瘀颗粒(批号:2403211,生产厂家: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4年03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02月,规格:每袋装6克,6g×6袋)3盒,维C银翘片(批号:231024,生产厂家:云南省曲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0日,有效期至:2025年09月,规格:每片含维生素C49.5毫克、对乙酰氨基酚105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1.05毫克)2袋;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涉嫌购销药品未真实完整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