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保奈电动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志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BWNR6DX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小区34栋1单元1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4〕10009号
当事人自2024年3月份开始经营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从道外区鑫恒源电动车商店购进5台滕羚牌电动自行车(1.牌号编码分别为黑A P33312 整车编码:316322204001590;2.黑A P33330 整车编码:316322205000646;3.黑AP30965 整车编码:316322204001626;4.黑AP31351 整车编码:316322204001588;5.黑AP31381 整车编码:316322203000809)租赁给外卖骑手,因购进的电动自行车初始速度较低,脚踏板影响骑手骑行,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故当事人拆除电动自行车脚踏板,预留拓展蓄电池接口,其改装后电动自行车最高速度可达30km/h-40km/h之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6.3.4.3蓄电池防篡改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应当满足下列要求:c)电动自行车不得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的规定。
另查明,当事人从道外区鑫恒源电动车商店购进的5台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款为1200元/台,合计6000元;当事人将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租赁给外卖骑手使用收取租金的模式单独车辆出租,价格为300元/月,但因当事人在出租电动自行车的同时还经营维修电动自行车等业务,且当事人2023年3月份才开始经营租赁业务,其租赁电动自行车台账均手写,未保存,导致当事人经营期间实际租赁的电动自行车订单数量无法统计,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000元,涉案产品5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服务,建议对其处罚如下:没收5台滕羚牌电动自行车(1.牌号编码分别为黑A P33312 整车编码:316322204001590;2.黑A P33330 整车编码:316322205000646;3.黑AP30965 整车编码:316322204001626;4.黑AP31351 整车编码:316322204001588;5.黑AP31381 整车编码:316322203000809);处以6,000元罚款。
6000.00元
-
2024-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