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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元马镇来福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国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LTJP30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元谋县元马镇禾阳村委会小羊庄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4〕28号
2024年1月17日,查获当事人经营以下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1.于2021年11月2日以0.25元/袋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新兴经营部购进海飞丝?去屑洗发露50袋(外包装标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1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24,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小区兴华七支路1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津妆20160006,Q/GZBJ2,净含量:5毫升,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X20220901D),购进后在限期使用日期内以0.50元/袋的价格销售了49袋,剩余1袋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摆放在化妆品区域货柜从上往下数第三台销售被查获,货值金额0.5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2.于2022年3月4日以2.5元/条(0.25元/袋)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新兴经营部购进潘婷去屑洗发露10条(10袋/条)共计100袋(外包装标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粤妆20160024,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小区兴华七支路12号,津妆20160006,Q/GZBJ2,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X20230503H,生产地:天津,净含量:5克),购进后在限期使用日期内以0.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96袋,剩余4袋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摆放在化妆品区域货柜从上往下数第三台销售被查获,货值金额2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3.于2022年12月10日以8元/瓶的价格从元谋县元马镇鸿运平价商店购进蒂花之秀?倍效护发精华素5瓶(外包装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48,制造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汕头市澄海区莲南工业区,净含量:500ml,生产批号:MP:51-3592,限期使用日期:2024/01/02),购进后在限期使用日期内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4瓶,剩余1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摆放在化妆品区域货柜从上往下数第三台销售被查获,货值金额10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12.5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袋、潘婷去屑洗发露4袋、蒂花之秀?倍效护发精华素1瓶); 2.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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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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