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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上新集镇金桥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新桥注册资本:29.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579897055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安县上新集镇建材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86号
经查实:黄冈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委托安徽国为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销售的95#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检,当事人2号油罐有库存95#车用汽油4445.56L,最近一次进货时间为2025年10月11日,从山东东明恒瑜化工有限公司新购进95#车用汽油2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汽油1吨=1388升,折合2776升),购进总价16000元,折合单价约5.7637元/升。当事人将新购进的2776升95#车用汽油全部注入2号油罐与原有库存油品混合储存,故至抽样检测当日2号油罐内库存待售的95#车用汽油总计4445.56L。 经调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95#车用汽油对外统一销售价格为7.56元/升,截至2025年11月5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最近一次(2025年10月11日)购进2吨95#车用汽油的发票,称抽检不合格原因为最近购进的2吨95#车用汽油造成,但因新购进的2吨95#车用汽油与原油罐内待售的95#车用汽油已混合存放于2号储罐内待售。故本局以抽样基数4445.56L作为不合格成品油数量计算货值金额,销售总金额为(7.56元/升×4445.56L=33608.43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并留存原有库存油品的进货票据及该批次油品的详细销售记录,无法准确区分原有库存油品与新购进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也无法提供原有库存油品的准确购进成本。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因此,2号储罐内待售4445.56L不合格95#车用汽油的总进货成本按最近一次购进单价计算为:5.7637元/升×4445.56升=25623.38元。该批次不合格95#车用汽油的违法所得为:销售总金额-总购进价款=33608.43元-25623.38元=7985.05元。认定违法所得为7985.0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追究。减轻处罚幅度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序号“212”裁量阶次“减轻”具体适用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或者单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985.05元; 2.处以货值金额39%的罚款13107.29元; 合计21092.34元。
13107.29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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