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永军水果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永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1MA6M3YUG9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办事处吴家营农贸市场1-10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呈市监处罚〔2025〕240号
经查,呈贡永军水果摊经营者曹永军,从2015年9月开始在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办事处吴家营农贸市场从事农产品经营活动,于2025年8月01日从昆明金马正昌果品市场一流动摊贩处采购15公斤芒果在该摊位进行销售,购进单价:8元/公斤,销售单价:9元/公斤,本局监督抽检样品数量(含备样):4.2kg(备样数量:2.1kg),并支付费用,其余的10.8kg小台芒(芒果)2025年8月0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本局监督抽检样品数量(含备样):4.2kg(备样数量:2.1kg),用于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抽检,未流入市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芒果认定为农残检验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2025年8月02日收到检测不合格报告后同时发布了食品召回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对涉案批次芒果实施召回,截止调查终结,未能召回涉案批次芒果。该涉案批次芒果的货值金额:135元,销售利润:1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进销货单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等相关制度。当事人所购芒果是从昆明金马正昌果品市场购进,销售人员为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不能联系到该供货商。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开展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活动,并作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开展进货查验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处300元罚款,上缴国库。
30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