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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忠孝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9240127491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瑶镇乡黄土庙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0
蓝溪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朱**,温**,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张**,刘**,刘**,陕西银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刘**,王**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14
(2023)陕08民初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西安蓝溪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张**,陕西银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刘**,刘**,刘**,刘**,刘**,温**,王**,朱**
裁判文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2-19
西安蓝溪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王**,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刘**,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刘**,陕西银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朱**,温**,刘**,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1-14
(2017)陕08民初2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陕西银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刘**,张**,刘**,刘**,刘**,刘**,刘**,温**,王**,朱**
裁判文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27
2021-06-24
(2021)陕08执恢116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银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刘**、张**、刘**、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2-31
2019-12-10
(2019)陕08执2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陕西银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张**、刘**、刘**、刘**、刘**、刘**、温**、王**、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1-20
2019-10-30
(2019)陕08执3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陕西银潮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刘**、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12-29
2018-10-15
(2018)陕08执恢12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榆林市永安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刘**、刘**、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11-28
2018-11-05
(2018)陕0881民初7139号
劳动争议
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与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7314.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11-28
2018-10-22
(2018)陕0881民初7140号
劳动争议
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与折**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8026.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0-20
2017-07-27
(2017)陕08执19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榆林市永安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刘**、刘**、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6-28
2018-05-20
(2017)陕0821民初第8941号
劳动争议
赵**与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6-28
2018-05-20
(2017)陕0821民初第8947号
劳动争议
贾恒山与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5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6-28
2018-05-25
(2017)陕0821民初第8945号
劳动争议
谢**与神木县瑶镇乡黄土庙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六罚﹝2026﹞25006-1号
1.矿井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60 万吨/年,查阅矿井生产调度台账显示,2026 年 1 月份、3 月份、4 月份生产原煤分别为 9.39 万吨、8.55 万吨、9.87 万吨,月产量均大于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10%;2.从业人员违章作业。2026 年 5 月 14 日 18 时 3 分 2 秒,矿井 43105 运输顺槽、辅运顺槽局扇双停 1 时 29 分 01 秒。查看风筒传感器曲线和现场工业视频,43105 运输顺槽支护工王占领,43105 回风顺槽支护工王青顺在撤出掘进工作面前将风筒传感器从无风状态调整为有风状态; 3.2026年2月未对井下消防材料库的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4.未按规定悬挂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查看黄土庙煤矿-采煤工作面-43109-06 摄像仪,2026 年 5 月 17 日7 时 45 分,43109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距巷壁小于 200mm(0mm);5.人员定位系统中重点区域 43109 综采工作面核定人数设置为 100 人,不符合规定;且未将掘进工作面划定为重点区域,不能实现重点区域超员报警功能。
1.责令煤矿停产整顿 7 日,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生产计划,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组织企业所有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认真学习,提高职工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煤矿处 166 万元的罚款(¥1,660,000.00);2.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 3 万元的罚款(¥30,000.00);3.对煤矿处 2 万元的罚款(¥20,000.00);4.对煤矿处 2 万元的罚款(¥20,000.00);5.对煤矿处 2 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1,750,000.00),责令停产整顿 7 日(2026 年 6 月 11 日 0 时至 2026 年 6 月 18 日 0 时),警告,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生产计划,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组织企业所有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认真学习,提高职工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4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6-06-10
2
陕﹝神木﹞煤监管罚﹝2026﹞042033号
1.搬家公司项目经理入井前未进行岗前培训。
分别1.处煤矿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神木市能源局
2026-06-01
3
陕煤安监一罚〔2024〕17032号
1.矿井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4-3煤西辅助运输大巷长600m,安装的照明灯未通电,也未安装反光标识;2.43103工作面9#永久密墙前未设置栅栏、警标;3.9月25日现场检查时,司机在后车厢门未关闭、未确认后排人员乘坐情况下启动车辆,不符合矿井编制的《辅助运输管理制度》的要求;4.《矿井2023年度反风演习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对参与反风演习的测风员、瓦检员进行贯彻学习;5.43103胶带机机头处防跑偏保护装置安装位置不规范,超过上托辊外沿20mm;6.5-2中央变电所后门口、中央变电所与中央水泵房连接门处、中央变电所内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牌;7.现场检查发现,43103辅助运输顺槽一联巷处1根锚索和43103辅助运输顺槽350m处1根锚索预紧力未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120KN;8.431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综掘机的急停按钮端盖脱落,无法正常使用;9.矿井未对《防雷电检测报告》中出现的“未对制氮、黄泥灌浆管路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问题进行整改;10.43103运输顺槽反冲洗装置处用塑料桶存放废油脂;11.5-2煤中央水泵房内电缆桥架未接地;12.5-2煤中央变电所GB101、GB202两台防爆高压开关柜均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送电”警示牌,现场查看工作票操作票、停送电记录本均无记录;13.副斜井与4-3煤辅运大巷拐弯处未设置防撞装置;14.矿井回风立井安全出口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15.43013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探(疏)放水钻场1个疏放上覆4-2煤和3-1煤采空区积水钻孔(已不出水)未封堵或关闭闸阀;16.43103综采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回风隅角侧后的采空区顶板悬顶距离20m,超过《43103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的10m;17.主要通风机配电室G11柜电压表和D22柜电压表损坏。
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4.对煤矿处四万元的罚款(¥40,000.00);5.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6.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7.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8.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9.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10.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11.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1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5.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1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7.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警告。
48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10-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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