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隋义注册资本:21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0MA18W6FE7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经六街303号(纬十一路北侧、经三街与经六街交汇处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8
(2022)黑0602民初4578号
运输合同纠纷
张**
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2
2022-08-30
(2022)黑0602民初4578号
运输合同纠纷
张**
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3
2022-07-19
(2022)黑0602民初3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
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4
2022-07-19
(2022)黑0602民初37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5
2022-07-19
(2022)黑0602民初37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姜**
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6
2022-07-12
(2022)黑0602民初3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
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7
2022-07-12
(2022)黑0602民初37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8
2022-06-23
(2022)黑0602民初31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
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9
2022-05-18
(2022)黑0602民初22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姜**
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10
2022-05-17
(2022)黑0602民初22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姜**
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5
2023-03-20
(2023)黑0602民初10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姜**、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1.9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4-19
2023-03-10
(2023)黑0602民初1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姜**、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664.8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7-22
2022-06-23
(2022)黑0602民初3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20
2022-07-12
(2022)黑0602民初37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7-20
2022-05-16
(2022)黑0602民初22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姜**、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9.2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7-20
2022-07-12
(2022)黑0602民初3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7-14
2022-06-23
(2022)黑0602民初31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7-14
2022-06-23
(2022)黑0602民初3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7-14
2022-04-14
(2022)黑0602民初15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6.41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7-14
2022-07-12
(2022)黑0602民初37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大庆润国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6号
(一)当事人购进涉案轻在线100%蜜桃汁27瓶,进价5.31元/瓶,售价7.9元/瓶,截至区局检查超过保质期32天,区局现场扣押5瓶。购进涉案轻在线100%葡萄汁27瓶,进价5.31元/瓶,售价8.9元/瓶,截至区局检查超过保质期32天,区局现场扣押8瓶。涉案轻在线蜜桃汁的销售记录显示,2024年11月20日涉案轻在线蜜桃汁入库,入库时库存为零,截止2024年12月15日已全部售出,但当事人无法说明其店内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涉案蜜桃汁来源。涉案轻在线葡萄汁的销售记录显示,2024年11月20日涉案轻在线葡萄汁入库,入库时库存为零,截止2024年12月15日剩余1瓶涉案食品,但当事人无法说明其店内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涉案葡萄汁来源。 (二)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的涉案依能苏打水165瓶,进价0.85元/瓶,售价1.9元/瓶,截至区局检查超过保质期41天,区局现场扣押2瓶,另区局现场扣押1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7日的依能苏打水,超过保质期73天。当事人称,其店未购进过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7日的涉案依能苏打水,但当事人无法说明其店内被扣押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7日的涉案依能苏打水来源。 对于上述三款涉案食品,区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扣押。依据“货架在售”原则(食品经营者将其商品陈列于对外开放的货架、柜台、冷柜等销售区域,即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待售”或“经营”状态。这是一种公开的、意图销售的意思表示)以及证据优势原则,认定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购进涉案百事可乐青柠味60瓶,进价1.44元/瓶,售价1元/瓶,截至区局检查超过保质期66天,区局现场扣押4瓶。 (四)购进涉案大窑嘉宾果汁汽水1404瓶,进价4.14元/瓶,售价5.1元/瓶,过期后销售9瓶,当事人自查时发现库存剩余124瓶大窑嘉宾果汁汽水超过保质期,已自行处理。 (五)购进涉案茱蒂丝雷蒙德乳酪夹心饼干48袋,进价17元/袋,售价16.8元/袋,截至举报人购买时超过保质期6天,过期后销售1袋,当事人自查时发现库存18袋茱蒂丝雷蒙德乳酪夹心饼干超过保质期,已自行处理。 (六)购进涉案波罗的海酷乐啤酒48瓶,进价17.74元/瓶,售价19.8元/瓶,截至举报人购买时超过保质期4天,过期后销售14瓶,其中举报人购买的1瓶涉案啤酒已退赔,当事人自查时发现库存24瓶波罗的海酷乐啤酒超过保质期,已自行处理。 (七)购进涉案茶小开正山小种无糖红茶15瓶,进价3.36元/瓶,售价3.3元/瓶,截至举报人购买时超过保质期67天,过期后销售3瓶。 (八)购进涉案乌苏白啤酒420罐,进价4.5元/罐,售价8.9元/罐,截至举报人购买时超过保质期6天,过期后销售33罐,当事人自查时发现库存20罐乌苏白啤酒超过保质期,已自行处理。 (九)购进涉案栀栀乌龙无糖茶360瓶,进价4.5元/瓶,售价3.92元/瓶,截至举报人购买时超过保质期5天,过期后销售2瓶,当事人自查时发现库存34瓶栀栀乌龙无糖茶超过保质期,已自行处理。 (十)购进涉案多多凤梨味柠檬茶330瓶,进价4.5元/瓶,售价1.65元/瓶,截至举报人购买时超过保质期197天,过期后销售
1、没收涉案食品轻在线100%蜜桃汁5瓶、轻在线100%葡萄汁8瓶、依能苏打水3瓶、百事可乐青柠味4瓶; 2、没收违法所得695.89元; 3、罚款90000元,合计罚没金额90695.89元,上缴国库; 4、预包装食品销售区停业一天。
90000.00元
-
2025-12-31
2
庆市监处罚﹝2024﹞412号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椰子知道”250ml*10盒/箱(生产日期2023年09月03日,保质期9个月)的供应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购进记录。并对当事人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调查过程中经被授权人对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及购买产品图片进行辨认,当事人确定举报人2024年6月5日购买的已于2024年6月3日超过保质期的““椰子知道”确实是其公司经营的食品。该食品于2023年9月4日从辽宁亨克尔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6箱,购进价格为54.52元/箱,销售价格为58元/箱。超过保质期后销售4箱。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线索接收、分配登记表(编号:2024202);2、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授权委托书1张;3、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复印件1张及拍摄的涉案食品照片1张;4、涉案产品照片2张;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 6、涉案食品供应商资质、检验报告、购进记录等证明材料共10张;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一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2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232元。
5000.00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