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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兆隆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佳庆注册资本:102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00759763353R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桂林市七星区东二环路东、灵剑北溪(东祥大厦五楼5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0
(2025)桂0305民初12794号
酒店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兆隆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河池市都和商贸酒店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8
(2025)桂0305民初993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兆隆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融水县勤骏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3
2024-04-08
(2023)桂0305民初13904号
合同纠纷
广西兆隆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金城江区西城时代小区业主委员会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4
2021-07-01
(2021)桂0312民初4566号
合同纠纷
广西兆隆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冠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5
2021-06-29
(2021)桂0302民初12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兆隆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甲山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30
(2025)桂0305民初1323号
合同纠纷
广西兆隆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兴安县思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7
2021-12-23
(2021)桂0302执14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兆隆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桂林甲山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05
2021-08-23
(2021)桂0302民初1240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兆隆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桂林甲山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4号
经查,当事人与兴安县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当事人于2025年1月26日发送了《兴安县界首骨伤医院年前电梯检查报告》给兴安县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告知“16号梯钢丝绳有生锈现象。根据《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31821-2015)4.4.2曳引钢丝绳和液压电梯悬挂钢丝绳的d)‘ 锈蚀: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达到此标准时建议应更换。’”的要求应当更换钢丝绳。但是当事人没有要求兴安县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更换钢丝绳。当事人于2025年7月11日发送工作联系函(编号:GXZL/JL-08-26)给兴安县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建议更换16#电梯(梯11桂C00392(18))(出厂编号:0512018274)的钢丝绳。当事人于2025年6月15日对该电梯(梯11桂C00392(18))(出厂编号:0512018274)开展了悬挂装置、补偿绳维护保养工作,发现电梯(梯11桂C00392(18),出厂编号:0512018274)钢丝绳有严重锈蚀、铁锈填满股间隙,但是在《广西兆隆电梯空调有限公司维护保养报告》(2025-06-15)中仍记录悬挂装置、补偿绳正常,没有按实际情况进行记录,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当事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兴市监特令〔2025〕27号)后积极整改,立即联系兴安县界首骨伤医院有限公司停用涉案电梯,更换了钢丝绳,并联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7月25日对涉案电梯进行检验,电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D/C-2025-05728-(R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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