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铭新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山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7328266478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4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市监处罚﹝2024﹞2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一批次鳊鱼经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货值金额168.8元,违法所得168.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捌元捌角(¥168.80元);2.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捌元捌角(¥168.80元);2.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10000.0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