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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溪南镇每日鲜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燕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81MA8U9JMN8M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市监管溪处〔2025〕1号号
经查,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香山元市场95号店一姓吴男子购进8盒(每盒0.55公斤) “猕猴桃”在店内销售。据当事人陈述该批“猕猴桃”进货价每盒7元,销售价每盒12元;其中6盒“猕猴桃”被用于2024年10月29日抽检人员依法购买(每盒12元)抽检、其余2盒“猕猴桃”因坏掉扔了。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猕猴桃”经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CTT24100903600),检验结果为样品氯吡脲的残留量实测值为0.073,标准指标:≤0.0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上述“猕猴桃”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及食品合格证明等材料。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猕猴桃”货值金额72元,获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林燕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基本情况; 证据3: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猕猴桃”的进销事实等要素进行确认,证明当事人经营氯吡脲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猕猴桃”的事实; 证据4: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CTT24100903600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猕猴桃”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本局决定:1、当事人购进“猕猴桃”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当事人经营农药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处当事人人民币10000元罚款。
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
10000.00元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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