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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世辉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0744623008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城南新区白鹤山银苑商业大楼A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7
(2021)鄂1381民初358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水市人民法院
2
2022-08-12
(2022)鄂13民终84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随州市总工会
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州市太平洋酒店有限公司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6-17
(2021)鄂1381民初358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水市人民法院
4
2022-06-16
(2021)鄂1381民初358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水市人民法院
5
2019-10-30
(2019)鄂1381民初1770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广水市人民法院
6
2019-10-30
(2019)鄂1381民初1770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水市自然资源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8
2022-04-01
(2022)鄂1381执保2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245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11-12
2021-05-07
(2021)鄂1381执异2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随州广水石油分公司、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31
2020-12-16
(2020)鄂13执复35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随州广水石油分公司、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5-14
2019-03-20
(2019)鄂民申562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随州广水石油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9-12
2018-07-09
(2018)鄂13民终482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随州广水石油分公司、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02-26
2018-01-17
(2017)鄂1381行初33号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水市房产管理局、广水市不动产登记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17-06-24
2017-06-15
(2016)鄂1303执6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随州市总工会与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6-09-30
2016-07-29
(2016)鄂13民终226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随州广水石油分公司与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4-11-20
2014-11-20
(2014)鄂民申字第01165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随州广水石油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7-07
2014-07-07
(2014)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43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金**与随州市洪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68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州市监处罚﹝2023﹞20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原市城投公司总经理刘光海帮助下承接十八号路工程、白云大道市政工程二标段工程,向刘光海行贿1000万(该工程结算金额的10%左右),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为感谢刘光海在洪腾公司承接城南中环路工程项目上的帮助,向刘光海行贿1000万(该工程结算金额的10%左右);2016年7月为感谢刘光海另送给一辆价值185615.39元的东风日产天籁轿车,当事人共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20185615.39元。另查明,当事人上述三个工程项目获取的违法所得32235491.94元,被曾都区纪委、监委予以没收,故本案无违法所得。又查明,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32235491.94元,并在随后建立企业防范风险、合规经营的管理制度,得到企业合规第三方机构和检察机关认可,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材料。综上,当事人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采用财务手段贿赂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谋取交易机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1万元。
210000.00元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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