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佳视路视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书印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2MA6U2FD85D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66号朝阳国际广场2幢2单元18层21821室、19层2191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8
(2025)陕7102行初660号
行政复议
西安佳视路视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新市监械处罚﹝2024﹞4号
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全方位调节眼位”等字样宣传板无文献、临床试验、审批等资料,与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不符,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之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功能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悬挂“西安交通大学”等字样牌匾,且未取得西安交通大学任何授权及签署协议,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名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名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 没收违法经营的双向视觉优化训练系统3台和智能增视仪4台;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5517元;3、 罚款人民币3327585元。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名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0元。综上,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未依法注册的双向视觉优化训练系统3台和智能增视仪4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5517元;3、罚款人民币3927585元。
3927585.00元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