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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方与圆茶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万琳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1181MA66WDGC34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峨眉山市双福镇双福村9组4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峨综执(市)处﹝2024﹞349号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04元
10000.00元
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20
2
乐峨市监处〔2024〕51118124000402号
当事人为食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经营的涉案批次锡兰红茶经抽样检验,亮蓝、柠檬黄项目标准指标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分别为0.00572g/kg、0.0176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批次红茶原料合格证明,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红茶原料进行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0.003104万元,罚款1.0000万元,警告
10000.00元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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