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鑫业农资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国庆 | 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9HN2N3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讷河市拉哈镇红光街(北加油站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5〕93号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本局于2025年5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炜儒、王格健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讷河市鑫业农资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81MA19HN2N3D,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4年11月25日,经营范围:销售不拆包的原包装种子(不含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化肥、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者:王国庆,性别:男,身份证号:23028119650927061X,联系方式:13019090961。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讷市监发〔2025〕14号)对讷河市鑫业农资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商店库房存放的待销售的乌兰尿素(中颗粒,总氮:N≥46.0%,粒径范围:d1.18mm-3.35mm,执行标准:GB/T2440-2017,净含量:50kg,生产日期:20241101,生产单位:兴安盟乌兰泰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净含量抽样检验。2025年5月13日我局收到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2025023),报告中显示该检验批乌兰尿素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标注净含量50kg,经检验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49.924kg)。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检验批的乌兰尿素。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商品。为进一步查明情况,2025年5月13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2日从齐齐哈尔沃之源化肥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乌兰尿素8吨,规格是50kg/袋,共160袋,进价为1,870.00元/吨,折合每袋价格为93.50元/袋,合计14,960.00元。2025年4月18日我局组织净含量抽检时,上述乌兰尿素剩余100袋。该批量乌兰尿素经讷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标注净含量50kg,经检验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49.924kg)。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到该商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该检验批乌兰尿素以95.00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其中,抽检前售出60袋,抽检之后售出100袋。本案货值金额9,500.00元,违法所得15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之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违法行为。
1.处罚款1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合计15,150.00元。
15000.00元
-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