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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欧莱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航天注册资本:5366.5355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3019053486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阴市澄江中路159号A座306-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4
唐*
江苏欧莱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
2020-11-02
(2020)京0491民初28914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刘**
江苏欧莱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02
2020-10-27
(2020)京0491民初28914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刘**与江苏欧莱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澄市监处罚〔2026〕00003号
当事人在2025年9月12日、11月5日在抖音直播间,销售不属于医疗器械的小家电产品易科美胶原点阵嫩肤仪,发布含有“使用点阵激光打在脸上,形成一根头发丝1/6大小非常细微的一个小伤口,通过人体皮肤的自我修复能力,将原本的印和坑等瑕疵代谢掉。”“点阵激光技术,在肌肤上打出比头发丝更细的微孔,刺激胶原蛋白新生””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上述广告内容的合法有效证明手续,制作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15000元
15000.00元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澄市监处罚﹝2024﹞0201319号
2023年3月2日起我局先后接到6个信访件,反映位于江阴市高新区东盛西路6号D4楼二层的当事人天猫网店ydunvie易科美旗舰店以电子产品名义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冰晶点阵嫩肤美容仪”、“三重光电祛痘美容仪”和“纳米点阵焕肤美容仪”,并夸大虚假宣传,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审批,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陆续接到12315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反映当事人虚假宣传的网络监测线索,经审批后并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1日到2023年12月28日期间,当事人从无锡欧莱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700.0008元/台的平均价格购进“三重光电祛痘美容仪”59台,以1000.0073元/台的平均价格购进“纳米点阵焕肤美容仪”11台。当事人通过天猫和抖音网络销售上述产品,无线下销售渠道,共计销售“三重光电祛痘美容仪”59台,平均售价为890元/台,销售额为52510元,销售“纳米点阵焕肤美容仪”11台,平均售价为5200元/台,销售额为57200元,两种产品共计销售货值金额109710元,无存货。依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三重光电祛痘美容仪”等产品分类界定的批复》(苏药监复﹝2023﹞40号),当事人经营的“三重光电祛痘美容仪”和“纳米点阵焕肤美容仪”应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产品管理类别应不低于第二类。当事人未取得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或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上述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当事人在天猫店铺“三重光电祛痘美容仪”和“纳米点阵焕肤美容仪”产品销售广告页面均包含产品外观及标签图片,对两款产品性能、功效均有详细说明,使用激光作用于皮肤组织,消灭丙酸杆菌、使浅表层黑色素细胞加速代谢直至褪黑等内容,但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当事人在天猫店铺销售“三重光电祛痘美容仪”的产品页面发布广告宣称“64s杀菌率77.14”,“数据来源:英格尔痤疮丙酸杆菌灭菌测试报告,编号SHC20010001-01。”,在“纳米点阵焕肤美容仪”的产品页面发布广告宣称“+87透白光泽、+83肤色均匀、+86细腻肌肤、+85肌理提升”,“数据源自易科美纳米点阵焕肤美容仪功效测试结果,该测试在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EPIN进行,共邀请28位亚洲女性为受试者进行为期10周的使用测试,报告编号OTE201811602,具体效果因人而异”的内容。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冰晶点阵嫩肤美容仪”销售广告中均宣称:“四周显效 -61.09红色痘印 -22.18痘坑凹陷 -38.94鱼尾纹数量 -15.13毛孔面积”,八周卓效 皮肤紧致度+27.36 角质层含水量+26.71、皮肤屏障+16.62 皮肤粗糙-11.83”,天猫店铺销售“冰晶点阵嫩肤美容仪”广告链接中宣称“-61.09红色痘印 -22.18痘坑凹陷 -38.94鱼尾纹数量 -15.13毛孔面积”、“数据来源:INTERTEK报告编号CRS-2020-OL-01,以及报告编号 CRS-2020-OL-02”;“2周油脂含量-26.41”“数据来源:易科美冰晶点阵嫩肤美容仪2周功效测试结果,该测试在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CVC威凯进行,报告编号:NO:WTS2023-1628-1”内容。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广告内容中引用的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HC20010001-01)、苏州熠品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人体功效试验 试验报告》(编号OTE201811602)、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测试报告》(编号:CRS-2020-OL-01、 CRS-2020-OL-02)、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WTS2023-1628-1)。其中苏州熠品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人体功效试验 试验报告》(编号OTE201811602)中记录受试者为20位女性和8位男性,当事人在销售广告中虚假引用为“邀请28位亚洲女性为受试者”。上述报告均未加盖“CMA”标志,检测数据和结果仅供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使用。当事人违背上述检测报告约定的使用范围,将上述对社会不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和结果使用到天猫和抖音平台上,面对消费者做公开的销售广告,对消费者形成误导。 当事人员工于2024年1月7日在抖音直播间宣称“我们家仪器达到真皮层,减少皮脂腺的油脂分泌,因为醋酸杆菌,减少油脂分泌,醋酸杆菌没有生存空间”、“我们机器是美医美院同源的点阵激光”、“用到八周让你换了个皮肤又白又亮”。 经查,当事人“冰晶点阵嫩肤美容仪”功效不涉及“醋酸杆菌”,也不是美医美院同源设备,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功效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
罚款金额367,420元;没收违法所得109,71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67420.00元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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