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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尚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强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MADDMNG82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600号T2栋33层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5〕185号
一、经查:哈尔滨尚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律师身份诱导签订《企业法务风险管理服务合同》并开展律师业务(包括律师函、诉讼业务等)的行为,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已于2024年9月3日将此线索移交道里区司法局调查处理。 二、经查:哈尔滨尚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行为,属于许可事项,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已于2024年10月31日将此线索移交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调查处理; 三、经查:哈尔滨尚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债权管理”属于金融资产管理服务的许可事项,我局已于2024年10月31日将此线索移交道里区财政局调查处理,道里区财政局回复不属于金融资产管理服务的许可事项。经查询经营范围表述系统,“债权管理”属于商业保理业务的许可事项,2024年12月27日将线索移交给黑龙江省地方金融局,经电话沟通,黑龙江省地方金融局建议我局对等移交。2025年3月7日通过OA系统将案件线索移交道里区财政局,道里区财政局回复不属于商业保理业务的许可事项。2025年3月17日,我局按超范围经营一般事项对哈尔滨尚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经查:哈尔滨尚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曾经或过往销售成功案例或销售数据诱导顾客下单的情况另案处理。 五、经查:2024年7月20日,哈尔滨尚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金凤在与魏红梅通过微信进行业务洽谈过程中,将该公司战略合作伙伴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照片发给对方。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2024年11月20日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2024年5月底与尚律公司进行法律顾问意向洽谈,2024年6月中旬双方未能达成法律顾问服务意向。胡金凤的上述行为并未获得该律所的同意,易使消费者对该公司所能提供的服务造成误解,以为该公司有黑龙江开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团队,从而作出错误的决定或选择。哈尔滨尚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 六、经查:本案当事人经理王蕊和工作人员胡金凤与李文博(魏红梅及其爱人陪同)在洽谈业务过程中,为签订合同协议称“涉及诉讼的业务中给律所的百分之十五的提成中,不完全是给律师的,其中有部分是由律师转交法官”,暗示己方有内幕或门路。对此,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合作的哈尔滨开元律师事务所核实,其进行了否认。哈尔滨尚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处罚建议如下: 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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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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