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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胜利北路潮人社服饰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甘梨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0502MA35QMEE2C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北路东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5〕268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展示区放置的的45双及25只单鞋均无正规吊牌,鞋身标识涉及“Air Jordan、adidas、NIKE”等知名品牌。 经询问,当事人供述其店内于2025年8月份开始经营鞋货产品,涉案产品均是从阿里巴巴平台上购进的,在筛选后挑选价格合适的鞋品,该平台上商品页面无店铺名称及供货商相关信息(据其提供的平台货品页面参考截图显示为“密文代发”,仅有产品图、产品名、价格等信息),无法提供出进货票据。今年8月以来,该店共购进45双、25只鞋子,进价为70元/双,30元/只,当事人表示店内摆放的均是样板鞋,鞋码不一,不对外销售,仅做样品展示。对于销售情况,当事人供述店内售卖鞋品的方式为顾客来店存在购买需求后,其便在网站平台上寻货,随即再进行下单发货,货品来源不一,截至案发时,共计售出6双,售价为进价的基础上加30至40元,无相关销售佐证材料。对于现场发现鞋柜处摆放的199元售价牌,当事人表示该货架此前是服装销售区,鞋货是后期摆放,199元为此前服装的标价,未及时下撤。 当事人陈述其并不知晓涉案鞋子为正品或非正品,仅因鞋子外观美观,便购进到店内,同时表示无法提供任何涉案鞋子的合法进货凭证、生产合格凭证、相关的供货方资质以及产品品牌资质证明等材料。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渝市监城南限提〔2025〕1029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向我局提供涉案鞋子的进货凭证、生产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证明及相关商品品牌资质证明等材料。在规定期限到期后,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出任何佐证材料。综上,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商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无法证明上述商品是自身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涉案产品售价为进价基础上加价30至40元,加价取平均值为3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69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合法经营主体; 3.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7张,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涉案产品的数量及现场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部分同款式或相近商品的正品货价截图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的进销来源、数量、价格情况及其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1.没收侵权商品“鞋子”45双、25只; 2.罚款6980元人民币。
6980.00元
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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