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涛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胜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0MA6YMYBE6F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碾庄杨新庄汽车城10号B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J宝塔环罚﹝2024﹞31号
2024年11月8日10时00分,延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宝塔大队执法人员李小明(27060015234)、师发玉(27060015239)冯延香(27060015237)根据《宝塔区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文件,对延安涛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号码为91610600MA6YMYBE6F001U,有效期限为2021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日,2023年废水排放口DW002雨水排放口未进行监测。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违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超过许可证规定的1/2的;或原始监测记录少于1/2的处罚款2万-5万元,该项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鉴于该公司整改态度良好,故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宝塔分局
2024-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