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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保中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保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G7L04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东镇下朱云村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425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你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结合你的具体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绿康系列原浆腐竹15袋、今麦郎1桶半麻辣小龙虾炒面7盒,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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