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自治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超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6MA6DMWE73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务星鑫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08
(2023)黔0326民初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务川自治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
申**,申**,务川盛煌生鲜配送中心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0-04-07
(2020)黔0326民初6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务川自治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
务川自治县银泰商贸有限公司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18
2022-01-24
(2022)黔0326财保10号
财产保全
务川自治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务川县山青乐活超市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2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1-12-02
2021-11-04
(2021)黔0326财保63号
财产保全
务川自治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幸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9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1-06-11
2021-04-27
(2021)黔0326财保19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务川自治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幸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51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9-05
2019-10-18
(2018)黔0326执88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务川自治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创联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8-28
2020-07-06
(2020)黔0326执6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务川自治县家乐福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晓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8-28
2020-07-06
(2020)黔0326执6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务川自治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银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04-01
2020-02-27
(2020)黔0326民初4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务川自治县顺意商贸有限公司与冯*、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务市监罚[2024]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务川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事实如下:
1.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的事实;
2.证明了检查现场发现未封口大米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的事实;
3.证明了检查现场发现崭新未使用过大米包装袋名称、数量的事实;
4.证明检查现场发现可使用的电子秤1台、型号G1的格林斯顿牌手持智能喷码机1个、带线的封口机1个、油膜清洁剂1瓶、已使用过的空大米包装袋44个、临期大米一堆、铝制水瓢1个的事实;
5.证明了未封口大米包装袋上日期经手摩擦可擦除的事实。
证据二:务川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了财物名称、数量、规格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1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未封口大米数量和摆放位置、崭新未使用过大米包装袋、电子秤、手持智能喷码机、带线的封口机、油膜清洁剂、已使用过的空大米包装袋的事实。
证据四:大米包装袋(已使用、未使用、包装未封口)照片11张,证明已使用包装袋和包装未封口包装袋生产日期标示不一样及未使用过的包装袋无生产日期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视频刻录光盘一件,证明执法检查全程录像的事实。
证据六:务川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事实如下:
1.证明了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的事实;
2.证明了检查现场发现未封口大米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的事实;
3.证明了检查现场发现崭新未使用过大米包装袋名称、数量的事实;
4.证明检查现场发现可使用的电子秤1台、型号G1的格林斯顿牌手持智能喷码机1个、带线的封口机1个、油膜清洁剂1瓶、已使用过的空大米包装袋44个、临期大米一堆、铝制水瓢1个的事实;
5.证明了电子秤、型号G1的格林斯顿牌手持智能喷码机、带线的封口机、油膜清洁剂用途的事实;
6.证明了未封口大米生产日期是当事人用喷码机喷上去的事实;
7.证明了未封口大米生产日期为重新装袋当天日期的事实;
8.证明了当事人开始重新装袋日期的事实;
9.证明了重新包装喷码日期大米销售数量的事实;
10.证明了大米销售价格的事实。
证据七:询问视频记录刻录光盘四件,证明询问全程录像的事实及证明询问笔录同步、一致的事实。
证据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
证据十: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身份合法的事实。
当事人喷码标注重新装袋大米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
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