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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金田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永春注册资本:58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21L05539489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永吉县万昌镇西莲花村三社4-2-12-3-9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01
(2019)吉0221民初12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祖**
吉林市金田米业有限公司
永吉县人民法院
2
2019-07-01
(2019)吉0221民初12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祖**
吉林市金田米业有限公司
永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19
2022-08-24
(2022)吉0221民初1056号
加工合同纠纷
吉林乔治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市金田米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03
2019-11-11
(2019)吉0221执8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祖**与吉林市金田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09-30
2019-09-24
(2019)吉0221执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田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魏**、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9-04
2019-08-02
(2019)吉0221民初12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祖**与吉林市金田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2-22
2018-11-27
(2018)吉0221民初15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金田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魏**、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5774.9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专处罚﹝2025﹞永县市监专处罚﹝2025﹞15号1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6日使用标注“申请专利号:ZL201130127788.X”字样的外包装生产名称为“魏家庄”牌超级小町米35袋,其中净含量10kg的25袋,净含量25kg的10袋。并于10月8日将净含量10kg的5袋大米以6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永吉县口前镇永彤生鲜超市;将净含量10kg的18袋大米以46.6元/袋的价格、将净含量25kg的3袋大米以114元/袋的价格,通过现金交易形式销售给周边乡镇的个人。当事人自称检验报告丢失,无法提供该批次大米的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剩余净含量10kg上述大米2袋,净含量25kg上述大米7袋,净含量25kg包装袋4990条,未发现净含量10kg包装袋。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10kg大米33袋,25kg大米3袋,违法所得1480.8元。另查明:上述大米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号:ZL201130127788.X,申请日期为2011年5月19日,授权公告日期为2011年8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16年5月19日发布专利权终止通知书(申请号:201130127788.X,发文序号:2017012000238710,申请人:魏永春,发明创造名称:大米包装袋):“专利权人未按缴费通知书中的规定缴纳或者缴足第6年度年费和滞纳金,根据专利法第44条的规定,该专利权于2016年5月19日终止。”
当事人涉嫌在产品包装上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一)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80.8元;2.处违法所得1.5被的罚款2221.2元。
2221.2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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