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润镇家德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国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30MA6XPMYHX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润镇北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烟处﹝2025﹞第16号
2025年10月17日09时08分,我局接群众举报称“淳化润镇家德乐超市”存在从外地或其他卷烟零售户处大量购进串码卷烟的行为,并将非法卷烟存放于淳化县润镇西街十字北一处库房内,要求执法人员立即查处。我局立即联系公安部门,组织人员赴现场检查。10月17日10时32分,联合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润镇西街十字北一处库房向现场负责人于国振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10月17日10时33分,发现当事人于国振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执法人员在该库房内一角彩色篷布下现场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好猫(长乐九美)200条、南京(梦都)60条、娇子(格调细支)60条、好猫(金猴王)60条、云烟(细支云龙)60条,共计伍个品牌肆佰捌拾柒条卷烟。上述卷烟32位喷码非当事人店内卷烟喷码,具有真品卷烟特性。当事人于国振在案发现场,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于国振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当事人于国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电话请示张日勇同志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淳烟存通字2025第30号]),并告知当事人于国振七日内到咸阳市淳化县烟草专卖局稽查队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以上执法过程有视频资料为证。现查明:当事人于国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是610430100668?。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于国振抵账和收购的,准备在自己超市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于国振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规定,核定当事人于国振违法进货总额为7802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营业执照照片。当事人于国振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于国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78025.00元10%的罚款,计7802.50元,全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于国振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7802.50元
淳化县烟草专卖局
2025-11-14
2
淳烟处﹝2025﹞第15号
2025年9月24日9时许,我局接群众举报称淳化县润镇街道家德乐超市销售串码卷烟,要求查处。我局立即联系市管部门,组织人员赴现场检查。2025年10时50分,联合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润镇北街淳化润镇家德乐超市向现场负责人于国振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10时53分,发现当事人于国振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经营场所柜台、货物存放处纸箱内现场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好猫(长乐九美)4条、兰州(细支珍品)4条、黄鹤楼(软蓝)3条、利群(软蓝)2条、芙蓉王(硬)2条、南京(雨花石)3条、好猫(细支长乐)6条、天子(中支)3条、延安(软)3条、中华(软)9条、延安(中支红韵)5条、云烟(硬苁蓉)3条、南京(十二钗烤烟)4条、玉溪(软)2条、黄山(红方印细支)3条、中华(双中支)1条、中华(金细支)1条、中华(金中支)1条、利群(江南韵)2条、中南海(5mg细支)2条、利群(软阳光)2条、芙蓉王(硬中支)1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1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双喜(莲香)1条、兰州(黑中支)1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牡丹(红中支)1条、黄金叶(商鼎)1条、贵烟(跨越)3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好猫(猴王磨砂)1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1条、云烟(紫)1条、兰州(硬精品)1条、牡丹(软)1条、好猫(吉祥)1条、好猫(长乐)1条、金圣(滕王阁紫光)1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1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条、南京(梦都)1条、娇子(格调细支)2条、黄鹤楼(硬蓝)2条,共计肆拾陆个品牌玖拾肆条卷烟。上述卷烟32位喷码非当事人店内卷烟喷码,具有真品卷烟特性。当事人于国振在案发现场,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当事人于国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电话请示张日勇同志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淳烟存通字2025第022、023、024、025、026号]),并告知当事人于国振七日内到咸阳市淳化县烟草专卖局稽查队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以上执法过程有视频资料为证。现查明:当事人于国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是610430100668?。上述卷烟是当事人于国振自己收购和抵账的,准备在自己超市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于国振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规定,核定当事人于国振违法进货总额为2578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照片、营业执照照片。当事人于国振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当事人于国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于国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25785.00元10%的罚款,计2578.50元,全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于国振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578.50元
淳化县烟草专卖局
2025-10-16
3
淳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7号
营业区门外私拉乱接花线
给予淳化润镇家德乐超市营业区门外私拉乱接的花线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淳化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