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钰茂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翠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722MAEBEUGD9T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洪水镇文昌路自西向东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民乐烟处﹝2025﹞第31号
2025年7月14日11时4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张金学(28075252010)、赵锦涛(28075252007),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到达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洪水镇文昌路自西向东3号商铺“民乐县钰茂百货店”,在现场负责人高东全程目击下,依法对该店实施执法检查,随后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相连的储物间4个纸箱及1个蛇皮袋内查获:中华(硬)3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苏烟(软金砂)1条、中华(软)7条、玉溪(软)3条、云烟(紫)17条、利群(新版)3条、兰州(硬吉祥)3条、云烟(软珍品)1条、中华(双中支)2条、芙蓉王(硬中支)2条、兰州(硬精品)4条、娇子(X)1条,共计13个品种48条卷烟。上述卷烟的喷码显示为ZYYC620722102720等(详见涉案卷烟32位码抄录表),与其当事人所在店铺持有的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620722102969不一致。经进一步查验:该批卷烟外包装完整、无破损、挤压、霉变,与真品卷烟对比无显著差异,初步辨识为真品卷烟。因该店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的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明,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涉案卷烟可能灭失,经请示县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民乐烟存通[2025]第0000891、0000892号,并将开具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红联)交予现场负责人高东。经主管领导批准,该案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7月18日调查终结。本局查明:当事人杨翠花负责经营的位于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洪水镇文昌路自西向东3号商铺“民乐县钰茂百货店”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0722102969,被依法查获的上述卷烟条包装上的32位激光喷码与该店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经我局调查,上述涉案卷烟为杨翠花从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铺中购进,卷烟存放在店内用于销售,截止2025年7月14日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时尚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且所涉卷烟为真品卷烟。以上事实有登记保存的13个品种48条卷烟、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杨翠花本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1张等证据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因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杨翠花所陈述违法卷烟购进价格,故其询问笔录中所述该批违法卷烟的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本案涉案卷烟的价格以卷烟建议零售价予以认定,当事人杨翠花无异议。根据《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的通知》(甘烟计〔2024〕33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第2期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相关目录的通知》(甘烟办综〔2025〕23号),具体品种、数量、价格如下:中华(硬)3条,450元/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150元/条、苏烟(软金砂)1条,450元/条、中华(软)7条,700元/条、玉溪(软)3条,230元/条、云烟(紫)17条,130元/条、利群(新版)3条,160元/条、兰州(硬吉祥)3条,250元/条、云烟(软珍品)1条,230元/条、中华(双中支)2条,600元/条、芙蓉王(硬中支)2条,300元/条、兰州(硬精品)4条,80元/条、娇子(X)1条,110元/条,共计13个品种48条卷烟。当事人杨翠花进货总额认定为13440.00元(以零售价格计算)。
处以当事人杨翠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中华(硬)等共计13个品种48条卷烟进货总额13440.00元10%的罚款计1344.00元(壹仟叁佰肆拾肆元)。
1344.00元
民乐县烟草专卖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