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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艾芬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7994903027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8
(2024)沪0114民初314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柳**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
2022-11-14
(2022)赣0983民初712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2-10-24
(2022)赣0983民初66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
高安国勇物流有限公司,曾**,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4
2021-09-17
(2021)粤1971民初308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5
2021-08-26
(2021)赣09民终20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朱**,罗**,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8-23
(2021)赣09民终20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朱**,罗**,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9
2021-06-10
(2021)赣0983民初23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4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29
2021-01-20
(2021)赣0983民初730号
其他民事
熊**、罗**一审民事裁定书
26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31
2020-10-15
(2020)赣10执异3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艾荣贵、尧文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25
2020-12-11
(2020)赣0983民初710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与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0-30
2020-10-15
(2020)粤0404行审1210号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与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1000.00元
行政案件
6
2020-09-11
2020-06-08
(2020)粤0404行审628号
其它类型纠纷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与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2000.00元
行政案件
7
2020-09-01
2020-06-08
(2020)粤0404行审609号
其它类型纠纷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与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1500.00元
行政案件
8
2020-08-20
2020-08-17
(2020)赣0983民初48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徐*与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4-17
2020-04-15
(2020)赣0983民初19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徐*与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7-01
2019-03-05
(2018)粤03民终114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88587.7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树交超罚﹝2023﹞1468号
2023年6月5日,你公司驾驶员张彦龙驾驶车号为赣CR8728(六轴)载货汽车未按规定装载。经称重检测,其车货总质量50.31吨,按照法律规定该车限载49吨,其超限超载1.31吨,属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500.00元
樟树市交通运输局
2023-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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