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达康血液透析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国亚 | 注册资本:6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381MA6L53DF8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龙堡路东段(云南省宣威药业有限公司)四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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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曲宣处罚〔2025〕152号
当事人自2017年11月7日开业之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内分别摆放有两种印刷品宣传单,其中一宣传单正面标有“宣威达康血液透析中心?全国独立血液透析行业领军者”等字样内容;背面标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国推广项目?全国首家连锁独立血液透析机构”等字样上述印刷品宣传单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为止,由当事人主动自行撤除不再摆放。当事人基于血液透析患者绿色转诊通道的现实需要,联系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双方协商达成合作意向,于2022年2月18日与该医院签订为期三年的《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学科联盟合作协议书》。之后,当事人制作“专家栏”牌匾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展示“杜湘云主任医师、周宇晖副主任护师、李淼副主任医师”三人的执业信息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由当事人主动自行摘除不再展示。 当事人提供《关于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导检查的情况说明》《关于宣传单内容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江西省卫生厅文件《关于同意白求恩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设置独立血液净化中心试点工作的批复》《关于开展独立血液净化中心设置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和“白求恩血液净化中心”开展试点工作、央企乡村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网络新闻材料。上述材料表明一是当事人对外展示的上述三名医护人员未实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坐诊执业,只有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上述专家安排患者转诊治疗的业务往来。二是上述印刷品宣传单内容是为宣传合作企业北京达康公司,而非对当事人医疗服务的宣传。三是相关佐证材料说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国推广项目”、“国家央企扶贫基金重点合作推广项目”具有一定真实性。四是上述印刷品宣传单的其他用语的依据和出处及专家顾问团队因年限过久已无处查证。基于以上材料内容来看,都是列举当事人与合作医院的转诊业务和相关合作企业的血液透析治疗的开展状况、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相关部门的认可等,而无一与当事人有直接关联且无具体、实质性的诊治记录、薪资报酬、数据、验证结论、权威机构的认证等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对外展示的医护人员和宣传用语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025年9月2日、9月10日、9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忠进行三次询问调查,其陈述:一是上述三名医护人员未在当事人处开展执业工作,当事人对外展示上述医护人员的目的是向就医人员表明在其进行透析治疗如需转诊治疗是有保障的。二是当事人与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签订的学科联盟合作协议为期三年,已于2025年2月17日到期,当事人未与该医院续签,双方已无合作关系。三是当事人未征求该医院和上述医护人员本人授权许可对外展示其肖像、个人简介、学术任职信息。四是上述印刷品宣传单不是当事人印制而是北京达康公司印制且由该公司发送给当事人在开业之时使用。五是当事人提供可以佐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国推广项目”、“国家央企扶贫基金重点合作推广项目”用语具有真实性的材料。六是上述印刷品宣传单的其他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实质性证明材料来证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七是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公司授权许可使用“达康”和使用上述印刷品宣传单用语对外宣传的证明材料。八是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且实质性证明材料来证实上述印刷品宣传单用语的真实性和承印单位、印制的数量及价格等。九是当事人承认上述标有其单位名称的印刷品宣传单宣传用语是虚假不真实的。2025年9月8日,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交的《关于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函》,说明一是该医院于2025年2月18日签订《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学科联盟合作协议书》,为期三年,已于2025年2月17日终止协议。二是上述三名医护人员为该医院的执业人员,其均未到当事人处进行过执业、会诊、讲课、带教等活动。三是上述三名医护人员均未同意当事人对外展示其相关信息内容。依据《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规定。“周宇晖”作为一名副主任护师,其执业工作应依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只能在其注册的执业地即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执业工作,因此,在“周宇晖”未变更执业地为当事人处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外展示“周宇晖”的上述专家信息,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行政处罚。
150000.00元
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