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捷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轩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500MA7960N15U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原哈密桥梁厂位于312国道旁砂石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6〕21号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2024年至2025年期间,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新疆金久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源)、新疆元喆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喆物资)、新疆豫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众机械)开具22份金额为9532026.56元,税额为1239163.44元,价税合计为10771190.00元的数电专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在与金久源、元喆物资、豫众机械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22份金额为9532026.56元,税额为1239163.44元,价税合计为10771190.00元的数电专票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1.公安部门移交资料复印件,针对赵亮、商某梅、崔某萌等人询问笔录原件及韩某乾询问笔录复印件,崔某萌情况说明原件,记账凭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金久源、元喆物资、豫众机械开具数电专票的事实。
证据2.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资金明细,及你公司相关人员崔某萌、商某梅等人个人银行卡资金明细原件,证明你公司与金久源、元喆物资、豫众机械之间存在资金回流的事实。
证据3.天眼查截图原件,证明李某、姚某华具体身份为元喆物资的法定代表人和豫众机械监事的事实。
(二)增值税方面
2025年2月至8月,你公司向罗某利、翟某贵、张某红等多人销售废旧金属,销售款项由商某梅的银行卡收取,未开具发票,未申报收入,隐匿销售货物收入8234732.00元(价税合计)。涉及金额:7287373.45元,税额:947358.55元,价税合计:823473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公司应调增2025年2月至8月销项税额947358.55元,调整后你公司2025年10月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栏次应由2677291.25元变更为1729932.7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2024年和2025年增值税申报表打印件,2024年和2025年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3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