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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食之味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翟冬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C08TJ61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金域时代购物广场五楼5085厅(正街南六路西)(西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68号
拜泉县食之味面馆于2022年9月15日开始营业,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6年7月14日到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金域时代购物广场五楼5085厅(正街南六路西)(西南)的拜泉县食之味面馆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加工间内未设置防鼠设施、未安装灭蝇灯,操作间可见苍蝇活动,未按规定落实防蝇、防鼠等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6]A221号),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加工间内仍未设置防鼠设施、未安装灭蝇灯,操作间可见苍蝇活动,仍未按规定落实防蝇、防鼠等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给予当事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在核准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2000.00元
-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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