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利民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81397351756W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丰镇市氟化工业园区西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5
(2023)内09民终11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东蒙玄武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4-03
(2023)内0926民初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蒙玄武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3
2022-09-08
(2022)内0926民初104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蒙玄武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4
2022-09-08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
内蒙古东蒙玄武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5
2022-09-07
(2022)内0926民初104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
天津首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6
2022-09-07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
天津首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7
2020-07-17
(2020)吉0203民初3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8
2020-07-17
买卖合同纠纷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9
2020-04-28
(2020)吉0203民初3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31
2022-12-18
(2022)内0926民初1046号之二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蒙玄武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3-28
2023-04-14
(2023)内0926民初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蒙玄武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2037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9-29
2020-06-03
(2020)内0981执25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镇市欣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7628.00元
执行案件
4
2020-09-29
2020-06-29
(2020)内0981执250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镇市欣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7628.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09-23
2020-03-26
(2020)内0981财保6号
其它类型纠纷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1197543.62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0-06-30
2020-01-14
(2020)内0981执3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28-申请人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镇市欣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826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0-06-30
2020-05-08
(2020)内0981执217号之一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与丰镇市欣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1217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20-06-30
2020-06-01
(2020)内0981执217号之二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与丰镇市欣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1217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20-06-30
2020-06-12
(2020)内0981执217号之五
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与丰镇市欣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126457.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6-30
2020-02-28
(2020)内0981执38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29-申请人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镇市欣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826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特市监处罚﹝2025﹞060号
2025年2月19日丰镇市利民发展气体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0元
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