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摩友之家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遵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0MA6E6LU60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宏基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2024〕199号
当事人于2017年07月04日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龙里县摩友之家车行的名称在龙里县冠山街道宏基路从事电动车、助力车、三轮车零售活动。当事人电动车行待售的13台“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外观与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车辆简易示意图不一致,实物没有脚蹬,脚蹬部位被封堵,鞍座过长。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上述13台电动自行车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发证机构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和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经两家认证中心协查核实,确定上述规格的13台“绿源”牌电动自行车鞍座外形与认证备案不一致。上述13台“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于2024年7月3日在绿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设在贵阳沙冲路的代理商处购进,购进数量共13台,截止7月31日被检查时,未销售。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凭证,上述13台“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800-1000元/台,总进购价格为11334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案件的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2.《黔南州市场监管局2024年电动自行车、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检查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3.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里县摩友之家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页,《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4〕118号)、《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龙市监物〔2024〕118号)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现场检查图片1页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电动车行的现场情况及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其经营主体资格情况;5.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龙市监询通〔2024〕254号)及《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事实;6.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3页,签字确认的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31日在当事人龙里县摩友之家车行(周遵义)经营场所
罚款
-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2
龙市监处[2023]6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07月04日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在龙里县冠山街道宏基路以“龙里县摩友之家车行”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3月17日,我局依职权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 2023Z,生产日期/批号:2021-03-12,生产厂家:天津市白山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厂址: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南津围公路西侧】进行了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样品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结果被判定为整车质量、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该车行发现有上述电动自行车1辆,为抽检封存备留样。该店经营者周遵义交代,上述电动自行车一共进购了2辆,进价2080.00元/辆,销售价2180.00元/辆,抽样时被买走1辆,封存备留样1辆;据此,办案人员认定该车行违法销售货值金额为(2辆×2180.00元)=4360.00元,违法所得(1辆×(2180元-2080元))=1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提供的该院资质复印件1份、抽样人员抽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产品(商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市监办〔2023〕5号)复印件1份、《抽样工作单》(编号:0003281)原件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DQ/230007)原件1份,证明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依法对周遵义经营的龙里县摩友之家车行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2、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寄送我局检验报告的快递封面复印件1份、当事人龙里县摩友之家车行(周遵义)2023年4月21日签收的《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查通知单》原件1份、《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3年4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3〕30号)及《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龙市监物〔2023〕30号)原件各1份,现场拍摄图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情况及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罚款0.457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578.0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