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维新镇徐记牛肉粉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入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BX5DWDX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维新镇毕纳路好优多超市旁边陆文斌家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罚〔2025〕96号
当事人经营者钟入霞于2022年8月16日在纳雍县维新镇菜场路口租赁门面开设餐馆,从事牛肉粉、大排粉等熟食制售,并取得营业执照、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经营到2025年5月(因钟入霞怀孕而停业)。从2022年6月开始,钟入霞通过其老公徐镪的介绍认识牛肉经营户刘杰,其店内所用的牛肉均由刘杰供应,其价格均在15元/斤至35元/斤,在购进过程中,双方通过微信转账,未索取相关票据,检疫合格证明。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经营者钟入霞通过微信联系刘杰以20元每斤的价格购进了115斤,转账2300元。该批次牛肉是刘杰以1440元的价格向蔡国元、夏春购进,经公安机关查实该批牛肉是因病濒死、病死、死因不明的牛所分解所得的肉。钟入霞购进后在其餐馆内加工后制作成牛肉粉,以小碗10元/碗、大碗12元/碗的价格销售给顾客食用,无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经营者本人因怀孕剖腹产后无劳动能力,且共同居住人员属二级残疾人员,生活确有困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意见,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罚款捌仟元(¥8000.00)。
8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