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矿山土石方剥离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21MA708ML90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政府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10
申请公示催告
陕西弘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矿山土石方剥离分公司
陕西弘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矿山土石方剥离分公司
申请公示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2
2023-10-10
申请公示催告
陕西弘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矿山土石方剥离分公司
陕西弘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矿山土石方剥离分公司
申请公示催告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税一稽罚﹝2024﹞6号
1.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公司雇用王金全的工队负责煤矿土石方剥离项目施工,由公司采购油料向工队供应,公司的出纳及采购人员杨柳(实际控制人杨占怀的孙子)全面负责油料的采购工作。2020年王金全(工队负责人)工队内的一名人员王洪军联系了大连千燃伟业采购柴油,报价给杨柳,杨柳认为价格合适就让王洪军全面负责联系油料和运输业务、采购和运输合同邮寄签订,签订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发票邮寄送达,货款和运费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油料在公司磅房过磅,由王洪军验货供工队使用。 (1)发票流 该公司接受大连千燃伟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开票日期为2020年4月3日,发票金额2,471,241.55元,税额321,261.39元,货物名称为“柴油”,数量:437.765吨,价税合计2,792,502.95元,发票邮寄送达。 (2)货物流 该公司表明购进该批油料直接运输至工地使用,并提供了油料过磅单,过磅单时间为2019年8月,过磅吨位为437.65吨。 该公司承担采购油料的运输费用,针对这一批采购的油料,有2家运输公司负责运输。分别同这2个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运输路线均为:盘锦至神木市。其中,盘锦瑞生运输有限公司2020年5月15日开具运输发票1份,注明运输数量为195吨,价税合计57,220元,备注“柴油、盘锦-陕西神木市、车牌号辽L34348”;盘锦昌盛特种联合车队(普通合伙)2020年1月13日运输发票2份,运输数量为365.68吨,价税合计109,704元,备注“柴油、盘锦-陕西神木市、车牌号辽L34899/4760挂、辽L34887/4770挂”。上述发票备注起运地与销售方大连千燃伟业的注册经营地址大连市保税区洞庭路不一致;运输数量合计560.68吨,与购油数量不一致;备注运输车牌号与磅单注明车牌号均不一致。 检查人员针对上述运输疑点信息向运输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协助检查函,由国家税务总局盘山县税务局负责协助调查并回复,回复内容为:“开票方与受票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存在虚开行为。” (3)资金流 检查人员调取相关银行账户,银行流水信息显示该公司于2020年5月9日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大连千燃伟业对公账户油款2,792,502元,大连千燃伟业收到购油款后,随即将2,792,502元打入其法定代表人吕铁的个人账户,然后吕铁个人账户将该笔款项全额打入王金全个人账户,又由王金全及其妻子原凤英的个人账户分别转账1,792,502元及1,000,000元到出纳杨柳个人账户,当日完成全部资金回流,且金额完全一致。 根据与杨柳的谈话内容,第一次谈话杨柳称其个人账户为公司资金和个人业务混用,王金全及其妻子原凤英转入的2,792,502元是老板杨占怀让打入其个人账户的;第二次谈话杨柳称王金全及其妻子原凤英转入的2,792,502元是还之前的借款,谈话前后矛盾且未提供借款时的单据和借款记录。根据与王金全的谈话内容,王金全称是王洪军让他接收吕铁的钱,只是经过他的卡转个账,再转给杨柳个人,具体是什么钱他本人不知情,并提供了王洪军电话号码13904090363(已停机),调查人员无法联系到王洪军。
该公司通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方式在账上多列支出,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是偷税,建议对其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一倍罚款,罚款金额947,103.31元。
947103.31元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