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康尔视眼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家乐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MA4F1BQB9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阳街道办事处玉阳路68号2栋1单元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4〕82号
根据各级“影响群众健康突出问题‘323’攻坚行动”系列文件精神,我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市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具体实施。
2021年5月28日,当阳市卫生健康局决定在市医院成立“当阳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中心”。2022年3月14日,市医院院长办公会以《会议纪要》形式,拟成立“市医院视光中心”,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单位,同日经市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2022年3月18日市医院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当事人为“市医院视光中心”第三方服务单位。
当事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公司住所为当阳市玉阳街道办事处玉阳路68号2栋102室,当事人根据招标方规定的“服务方非必要不得在院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要求 ,未在《营业执照》载明的公司住所及其他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5月1日起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市医院(当阳市玉阳路71号)门诊大楼一楼,2022年11月后因市医院门诊大楼维修搬迁至市医院新门诊部四楼。在市医院新门诊部电梯内“门诊部楼层分布索引”中标注为“眼视光中心”,与市医院眼科门诊相邻。
当事人参与市教育部门和当阳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中心组织到各校开展的近视普查和筛查工作,每次派1-2名员工随行,主要从事为学生建立视力屈光档案、整理筛查数据、维护检查秩序等工作。在近视普查、筛查工作现场由工作人员给有近视可能的学生送达《学生眼健康检查结果通知书》,在免费视力筛查单位“当阳市人民医院眼科”栏目内划上√后直接交到学生手中。学生按《通知书》建议到市医院眼科进行视力复查后,由当事人对有配镜需求的学生提供配镜业务。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其员工身着市医院职工服装,佩戴市医院职工胸牌(标识内容为“科室眼科 职称技师<或技士>),对配镜学生开具由当事人自行印制名称为《当阳市人民医院视光配镜单》的收据,经营场所放置的微信收款码经扫描后所显示的“向商户付款”界面收款方为当事人。
当事人于2022年3月30日、2023年6月1日作为乙方与市医院(甲方)分别签订两份《眼视光项目医疗合作协议》。两份协议中的主要条款内容相同,如“甲乙双方以儿童青少年屈光不正患者为中心,双方自愿选择、友好协商 、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甲方拥有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力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媒体、学校、社区等宣传工作及费用”、“乙方人员的薪酬待遇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在本协议期间内使用甲方品牌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乙方积极支持甲方眼科学科建设与发展,将逐步提供以下诊疗设备:裂隙灯显微镜、新生儿视力筛查仪、眼前节综合分析仪等设备”、“乙方在合作期间应无条件遵守甲方同湖北省儿童青少年防治中心签订的《数据保密协议》,不得泄漏相关信息”、“乙方不再承担水电等费用”等。
上述两份协议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交纳“管理费用”的方式上。2022年3月30日的协议规定,所有业务项目由市医院(甲方)统一收费、单独立帐、每季度进行结算。甲方以实际发生的所有框架眼镜、角膜接触镜等业务费用为基准,按30%比例收取管理费用。2023年6月1日的协议规定所有配镜业务由当事人自行收费,市医院(甲方)以当事人实际发生的所有框架眼镜、角膜接触镜等业务项目为基准按30%比例收取管理费用。
在上述两份协议期间,当事人作为委托方(甲方),市医院作为受托方(乙方)于2022年4月20日签订了《委托医疗服务协议》和《委托收费协议》,对2022年3月30日所签协议中涉及隐形眼镜配制服务、功能性眼疾治疗和收交费用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022年8月5日当事人作为乙方和市医院(甲方)签订了《眼视光项目医疗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对2022年3月30日所签协议中的财务管理部分收费主体及权利义务作了更改。把原协议中的“所有业务项目由市医院(甲方)统一收费、单独立帐”更改为“所有配镜业务由当事人自行收费,所有收入进入当事人专用帐户。若发现有费用未入乙方专用账户的则视为私自收费,甲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合作协议后,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损失,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由甲方眼科、财务科及纪检监察室负责收费活动监管”。
本局查明:2022年5月至8月期间,当事人的配镜等营业收入由市医院直接收取共计231234.00元。市医院于2022年11月2日按70%比例返还给当事人161863.80元,即当事人在2022年5月至8月期间共向市医院交纳69370.20元“管理费用”。2022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当事人的配镜等营业收入由当事人自行收取共计1384345元,以30%比例按月向市医院交纳“管理费用”415303.5元。
综上,当事人2022年5月至2024年2月期间共向市医院交纳484673.70元“管理费用”。 ?
同时查明,2022年5月至2...[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1项裁量阶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0万元。
600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