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丰市罗菊云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菊云 | 注册资本:0.2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31MADJ57NW2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碧城镇碧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门路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禄处罚〔2026〕122号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明确规定,用于畜禽脱毛处理工艺的松香为食品添加剂“松香甘油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表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说清违法事实,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等情况。同时截至案件调查终止时,本局没有收到关于食用当事人用非食用松香脱毛制作的卤肉造成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其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作出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1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仟元整)。
1000.00元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