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威宁县千味寻食品加工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管毓刚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CGHJHG7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海边街道广园路清真寺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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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5]16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2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并办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在威宁县海边街道广园路清真寺斜对面从事食醋生产经营活动。 自2024年8月8日开始,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加入水、食醋、白砂糖、甜蜜素、焦糖色、苯甲酸钠等食品原料后,经过加热灭菌等工艺生产“酸甜调味液”(复合调味料)。当事人的“酸甜调味液”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自2024年8月至今,当事人共生产“酸甜调味液”3200斤(售价为3元/斤)。2024年8月和2025年5月,当事人委托河南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两批次“酸甜调味液”(复合调味料)进行检验,经检验涉案食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均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025年7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加工区域摆放有1袋已拆封的“互利食品添加剂 甜蜜素”(生产日期:2025010311,保质期:三年,净含量:1千克,现场称重剩余0.35千克)和23袋未拆封的“互利食品添加剂 甜蜜素”(生产日期:2025010311,保质期:三年,净含量:1千克),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摆放的容器内有“酸甜调味液”(复合调味料)和食醋(甜醋)。本局当日随即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酸甜调味液”(复合调味料)和食醋(甜醋)进行了现场抽检。其中,抽取“酸甜调味液”(复合调味料)(样品:4瓶,5斤/瓶;样品购买价格:4元/斤;生产日期:2025年7月4日)。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SW20250300,产品名称:复合调味料),该复合调味料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实测值为1.88,标准要求为≤0.65,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5年8月11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1袋已拆封(0.35千克)“互利食品添加剂 甜蜜素”和23袋未拆封“互利食品添加剂 甜蜜素”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检查时未发现有与抽检批次相同的“酸甜调味液”(复合调味料)。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酸甜调味液”(复合调味料)的生产、投料、销售记录以及检验检测报告,所用原辅料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以及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2025年7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抽检时,因当事人将抽样单上的抽样基数错误理解为盛装容器的容量,所以向本局陈述“酸甜调味液”(复合调味料)抽样基数为2400斤。但根据本局现场检查情况并经当事人确认,上述盛装容器在检查时并未装满,仅两个白色塑料桶内分别盛装有一半的“酸甜调味液”(复合调味料),其余3桶陶瓷罐、2缸铁桶和1个白色塑料桶内含有少量的“酸甜调味液”(复合调味料),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故本案经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酸甜调味液”(复合调味料)数量应认定为2025年7月4日生产的400斤。 经查,当事人持有的《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载明其核准食品类别(明
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1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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