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祎谐副食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阮长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E50C00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新城路洋都村八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3〕34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待售食品:23包“鲁花”六艺活性椭圆面条,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山东鲁花(延津)谷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线北侧66号,购进价格为8元一包,销售价格为9元一包,货值金额为207元。
当事人:通山祎谐副食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1224MA4E50C00X
住所(住址):通山县通羊镇新城路洋都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阮长国
身份证件号码:422326197210286599
违法事实: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待售食品:23包“鲁花”六艺活性椭圆面条,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山东鲁花(延津)谷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线北侧66号。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存档。2023年4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通山市监强制【2023】16号),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待售食品:23包“鲁花”六艺活性椭圆面条,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山东鲁花(延津)谷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线北侧66号,购进价格为8元一包,销售价格为9元一包,23包货值金额为2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实物打印照片2份,证明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3、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强制措施情况。
本局于2023年4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山市监罚告〔2023〕33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此当事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
10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