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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湾潭卤菜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C2Y914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刘家场镇湾潭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50号
2024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松滋市刘家场镇湾潭路刘洋经营的松滋市湾潭卤菜馆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由刘池云实际经营,在该卤菜馆加工制作场所(松滋市刘家场镇东马路17号2组17号)发现一袋已经开封并使用的工业松香,现场对其进行称重显示为31.95公斤,发现一口铁锅内有呈黑色状工业松香,现场称重8.45公斤,发现带猪毛的工业松香残渣15袋,现场称重29.65公斤,现场发现已经进行了脱毛处理的猪头肉半成品5.75公斤。成品猪蹄1.65公斤,猪耳朵2.85公斤,猪头肉11.68公斤。 2024年12月2日,本局会同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卤菜进行执法抽检。 至2024年12月12日止,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4份检验报告均为合格。 2025年4月14日,本局向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松香块、松香熬制物进行了委托检测。 2025年5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松滋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委托黎明化工研究设计(洛阳)有限公司出具的二份《检测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MW20250098-01A,样品名称:松香块,检测结果:主体成分为松香酸(工业松香)。《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MW20250098-021A,样品名称:松香熬制物,检测结果:主体成分为酯类物质,含部分松香酸(工业松香)。现场由实际经营者刘池云夫妇2人签收,在收到上述检测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所列仅有石蜡和松香甘油酯能够作为脱毛剂使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的松香块、松香熬制物属于非食品原料。 当事人使用工业松香脱毛加工肉类制品的行为属于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涉嫌犯罪,2025年5月27日,本局依法移送松滋市公安局。2026年1月27日,本局收到《松滋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松公(食药)移字〔2026〕4号)和《松滋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松公(食药)撤案字〔2026〕4号),称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将该案移送本局办理。 经查,本局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的猪头肉半成品5.75公斤460元,成品猪蹄1.65公斤148.5元,猪耳朵2.85公斤256.5元,猪头肉11.68公斤934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799元。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利用工业松香对脱毛后的肉加工卤肉的行为属于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026年4月27日,该案经本局批准将办案期限延长30日,因案件调查取证的需要,2026年5月27日,该案经本局集体讨论批准再次将办案期限延长2026年7月26日。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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