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鸿福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月娜 | 注册资本:4.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785926195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南关区永春商贸城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南处罚﹝2024﹞200号
2024年7月24日,南关大队新春中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无涉案批次药品,经查询当事人购销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4日通过“药师帮”平台从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碳酸钙D3颗粒10盒(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购进价格为26.52元/盒,共计货款:265.20元。上述批次的10盒碳酸钙D3颗粒分别于2022年12月27日以每盒27.00元的价格销售3盒;2022年12月30日以每盒27.00元的价格销售7盒;共计违法所得270.00元。当事人提供该款药品供货单位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的资质、药品成品检验报告单、药品注册信息、随货同行单及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批号W20220666碳酸钙D3颗粒是劣药一事,并截止检查时,经营场所内已无该药品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
-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4-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