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安广镇利民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任峰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82L34429457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二医院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减罚〔2025〕ZH8号
经查,大安市安广镇利民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洪彩华于2021年11月,在未索取、销售方未提供相关药品销售资质及药品合法有效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从一个微信叫“晶听开花”的长春华源药业的业务员处购进了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阿普唑仑片”5瓶(100片/瓶,标示生产企业: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批号20220410),购进价格15元/瓶,销售价格18.00元/瓶,售出4瓶,剩余1瓶自行销毁。本案货值金额90.00元,违法所得72.00元。涉案药品“阿普唑仑片”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规定的情形,为假药。
你单位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假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七条;《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二)、(五)、第十八条第二款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2、罚款人民币160000.00元;3、法定代表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60000.00元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大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