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埠河镇粮酿香酒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伟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CDQFL4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埠河镇荆江路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57号
-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白酒酿造经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行为具有关联性,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适用吸收原则,选择未取得《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白酒生产经营且既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之规定,本案适用一般情节处理。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27之一般处理情节标准“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11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依法扣押的散装白酒54斤;
2、罚款17000元,上缴国库。
17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