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平乐镇优尚天润发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千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22MA5Q2GT25J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陆川县平乐镇莲花城开发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陆市监处罚〔2025〕407号
1.当事人于2025年6月22日从玉林市玉州区建新副食经营部购进涉案涉案“冠四方”北京二锅头酒一件(共20瓶),进货价为7元/瓶,销售价为18元/瓶,标称货值总额为360元。当事人提供涉案“冠四方”北京二锅头酒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证实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2.经商标权利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扣押的涉案“冠四方”北京二锅头标识的白酒的商标、包装进行辨认,辨认书证实:上述涉案的“冠四方”牌北京二锅头酒不属于该公司(商标权人)生产(包括授权生产)的产品,其商标标识也未经该公司许可使用。当事人对该辨认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该结论。
3.投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3731472号图形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由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373147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酒;含酒精液体(商品截止)。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35年07月13日。
4.至2025年9月1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售出4瓶,其余16瓶都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被扣物品货值金额为288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计算,违法所得为44元。
5.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冠四方”北京二锅头酒,并没收当事人销售4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冠四方”北京二锅头酒的违法所得44元。
0.00元
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2
陆市监处罚〔2025〕368号
1.当事人安排超市负责人朱则静,2025年6月22日从玉林市玉州区铭洋副食商行购进该批原味瓜子,共进货50斤,进货价格8元/斤,购进货款共400元;销售价格11.8/斤,销售货值590元。
2.当事人涉案原味瓜子经法定机构检验,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涉案原味瓜子已经全部售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计算,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190元。
4.2025年8月7日,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对涉案原味瓜子进行召回。当事人积极开展排查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提供有关供货线索,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当事人采购涉案原味瓜子时,查验了供货商玉林市玉州区铭洋副食商行的《营业执照》、涉案原味瓜子的《检验检测报告》、进货单。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原味瓜子所获得的违法所得190元。
0.00元
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