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务集团蔡甸自来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箭 | 注册资本:292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4178223367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95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4
(2025)鄂0114民初64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罗**,罗**
武汉市水务集团蔡甸自来水有限公司,武汉鑫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拓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2
2025-03-31
(2025)鄂0114民初64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罗**,罗**
武汉拓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集团蔡甸自来水有限公司,武汉鑫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3
2025-03-28
(2025)鄂0114民初1134号
不当得利纠纷
武汉市水务集团蔡甸自来水有限公司
肖**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4
2025-02-25
(2025)鄂0114民初64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罗**,罗**
武汉市水务集团蔡甸自来水有限公司,武汉鑫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拓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9
(2025)鄂0114民初64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罗**,罗**
武汉拓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水务集团蔡甸自来水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6
2024-12-18
(2024)鄂0114民初5236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武汉市水务集团蔡甸自来水有限公司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市金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7
2024-12-17
(2024)鄂0114民初5236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武汉市水务集团蔡甸自来水有限公司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市金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8
2024-11-14
(2024)鄂0114民初5236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武汉市水务集团蔡甸自来水有限公司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市金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9
2024-10-24
(2024)鄂0114民初32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诚得鑫业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市水务集团蔡甸自来水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和湖泊局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10
2024-10-15
(2024)鄂0114民初32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诚得鑫业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市水务集团蔡甸自来水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和湖泊局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3-31
2017-03-27
(2017)鄂0114民初47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武汉市蔡甸区自来水公司与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2-20
2017-02-20
(2017)鄂0114财保32号
武汉市蔡甸区自来水公司、邹*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4-11-03
2014-11-03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22号
劳动争议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1422号上诉人易**与被上诉人武汉市蔡甸区自来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蔡市监处罚〔2025〕158号
现查明,你公司现使用的水表都是统一从武汉汉水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进行强制检定后安装的。你公司使用的60873只水表已超过了一般使用年限(JJG162-2019规定一般使用年限为6年),没有进行更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水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9日将《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你公司。调查期间,你公司积极配合,对超期使用的水表制定了更换计划。...[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超检定周期水表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款600元。
600.00元
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