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东大市场世林服装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1MA14889G6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中东大市场一厅服装区27排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3〕37号
经查,当事人在中东大市场一厅服装区27排28号销售服装,上述扣押的商品是当事人从辽宁海城西柳购进商品时顺便购进的,不知道是哪个厂家生产的、也记不起在哪个商家购进的了。2023年11月25日购进标注“”休闲卫裤10条、购进价格65元/条、2023年11月29日销售2条、销售价格99元/条、未销售的8条于2023年11月30日被扣押、无库存、违法经营额(即售出与未售出之和乘以销售价格,以下同)990元、违法所得金额(即进销价差乘以销售数量,以下同)68元;2023年11月25日购进标注“”棉服4件、购进价格90元/件、2023年11月26日和29日各销售1件、销售价格139元/件、未销售的2件于2023年11月30日被扣押、无库存、违法经营额556元、违法所得金额98元;2023年11月29日购进标注“”休闲卫裤6条、未销售且于2023年11月30日被扣押、无库存、购进价格60元/条、销售价格99元/条、违法经营额594元、无违法所得。综上所述,违法经营额合计2140元、违法所得金额合计166元。
另查明,“北面”商标注册证号第5357180号、535717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有效期自2009年8月21日始至2029年8月20日止、权利人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安德玛”商标注册证号第347974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有效期自2005年4月7日始至2025年4月6日止、权利人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2023年11月30日本局委托对“北面”商标有鉴定权利的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和对“安德玛”商标有鉴定权利的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休闲卫裤、棉服进行鉴定。2023年12月21日,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安德玛”休闲卫裤《鉴定报告》称“所有被查扣带有等商标的商品在产品质量,材质均与真品存在明显差别及做工粗糙的假冒伪劣产品,这些产品不是Under Armour,Inc.生产的,也不是我权利人公司授权的公司生产的,这些产品冒用了我权利人公司的名称及产地,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年1月25日,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称“经我公司鉴定后,确认系假冒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2140元、违法所得金额合计166元。另查明,“北面”商标注册证号第5357180号、535717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有效期自2009年8月21日始至2029年8月20日止、权利人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安德玛”商标注册证号第347974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有效期自2005年4月7日始至2025年4月6日止、权利人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2023年11月30日本局委托对“北面”商标有鉴定权利的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和对“安德玛”商标有鉴定权利的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休闲卫裤、棉服进行鉴定。2023年12月21日,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安德玛”休闲卫裤《鉴定报告》称“所有被查扣带有等商标的商品在产品质量,材质均与真品存在明显差别及做工粗糙的假冒伪劣产品,这些产品不是Under Armour,Inc.生产的,也不是我权利人公司授权的公司生产的,这些产品冒用了我权利人公司的名称及产地,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24年1月25日,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称“经我公司鉴定后,确认系假冒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当事人低价购进商标近似侵权商品和商标相同侵权商品对外销售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行为,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认识到存在的违法行为,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处理,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节“适用知识产权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11中违法程度“较轻”的标准,即“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2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标注“”休闲卫裤8条、标注“”棉服2件、标注“”休闲卫裤6条;2.没收违法所得166元;3.罚款4280元。以上罚没合计4446元。
428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