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达美医疗美容咨询机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3MA5KA0885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6号荣和大地公园大道13号楼一层147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3
(2023)桂0103民初2255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秦**
南宁市达美医疗美容咨询机构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市监罚字〔2022〕660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网络“美团”平台注册有账号,名称:达美医疗美容门诊部。2022年1月,为吸引顾客,推广自己的医疗美容产品,在网络“美团”平台上发布“嗨体熊猫1ML|祛黑眼圈|淡化眼圈|可验真|新客预约有礼”商品,宣传该产品适用范围“黑眼圈处”;广告阅读量:85,已售:7,已验证:7。被查获之日,当事人已将其在该平台上发布的适用部位修改为颈纹。上述医疗广告由当事人安排自己的员工编辑并发布,因此医疗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另查明,上述产品名称:嗨体熊猫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型号、规格:1.0ml/支;适用范围:用于皮内真皮层注射填充,以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生产企业名称: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京食药监械生产许20070085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131804。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医疗器械广告用语“适用于眼部,可淡化黑眼圈”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且与原适用范围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需提交下列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后方可广告宣传。当事人的医疗器械广告用语“适用于眼部,可淡化黑眼圈”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已经取得变更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款合计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