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永盛商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智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5MAAJTANH3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浙江商贸城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处[2024]4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花椒油和红花椒油于2023年5月22在重庆帆田商贸有限公司以6.75元/瓶进购了青花椒油和红花椒油,青花椒油进购了240瓶,红花椒油进购了200瓶,共支付了1350元,青花椒油和红花椒油的销售价格为9.00元/瓶。
经查,2023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壹佳购物中心店销售的青花椒油和红花椒油两种产品进行抽样风险监测的检验报告(№:【黔】质检第X20230124179号F、№:【黔】质检第X20230124180号F)送达至壹佳购物中心后,壹佳购物中心随即联系当事人并反映抽检结果,当事人立即通过微信群、电话、张贴召回通知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青花椒油和红花椒油进行召回。
经查,至事发日当事人共销售青花椒油120瓶,红花椒油130瓶,共召回青花椒油102瓶,红花椒油82瓶。当事人将召回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青花椒油和红花椒油于2023年10月20日退回供货商重庆帆田商贸有限公司,在询问的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采购退货单(单据编号:CCTH-202310207235)复印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采购退货单比对,和召回的数量不一致,当事人称仓库里还有之前的存货,得知产品不合格后把存货一并退回了供货商。至事发至今未有消费者反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青花椒油和红花椒有不良反映。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单据、供货商经营资质及产品的合格证明,但进货单据上未体现青花椒油和红花椒油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在当事人开具的销售单中也没有体现青花椒油和红花椒油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故无法证明单据上的青花椒油和红花椒油就是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本局不予采纳。当事人在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综上,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青花椒油和红花椒油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为3960元,违法所得为56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抽样单复印件2份、检验结果告知书(印市监检鉴结〔2023〕13号)1份。证明对象:①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青花椒油和红花椒油进行抽样送检。②本局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复检权利和途径。
证据材料2:风险监测检验报告2份(№:【黔】质检第X20230124179号F、№:【黔】质检第X20230124180号F),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R23100056、№:SR23100057)复印件2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的青花椒油和红花椒油进行风险监测抽样和监督检查抽样为不合格。
证据材料3:现场笔录1份、供货商经营资质复印件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产品合格证明文件1份。证明对象:①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单据、供货商经营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证明对象4: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象:抽检批次青花椒油和红花椒油购进来源、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
证据材料5:产品召回通知书复印件2份、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销售单复印件5份、退货单
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2
印市监处[2023]19号
经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嫩肉淀粉(分装)信息如下:产品名称:嫩肉淀粉(分装),净含量200g/袋,生产批号:2022.11.16,配料:食用玉米淀粉,生产商: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5日在遵义贵州越山福来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标准嫩肉淀粉(分装),购进时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经营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10件(50袋/件),共计500袋(200g/袋),购进价为85.00元/件,销售价为150.00元/件,单袋3.00元/袋。货值金额为150.00元/件×10件=1500.00元,违法所得为(150.00-85.00)元/件×10件=650.00元。
2023年2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印市监责改字〔2023〕04号),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询问调查环节提供召回的8袋标准嫩肉淀粉(分装),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印市监强制〔2023〕2号)对上述8袋标准嫩肉淀粉(分装)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嫩肉淀粉(分装)违法事实成立,货值金额为1500.00元,违法所得为6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230100626号)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销售的嫩肉淀粉(分装)抽样送检为不合格。
证据材料2:现场笔录1份、供货商经营资质复印件2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销售单据1份、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Jd2022111601)1份。证明对象:①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单据、供货商经营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②抽检不合格同批次嫩肉淀粉(分装)销售情况。
证明材料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象:抽检不合格同批次嫩肉淀粉(分装)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和去向。
证据材料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证据材料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经营者身份证信息证明。
证据材料6: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与被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信息证明。
证据材料7: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印市监责改字〔2023〕04号)1份。证明对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材料8: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印市监强制〔2023〕2号)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的行为。
以上证据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罚款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