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立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2005871780342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和庄村和庄商业西大街五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公司,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莱芜市春和泰商贸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支公司,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莱芜市春和泰商贸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3
2022-03-03
(2022)鲁0116民初3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亓**,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4
2020-11-02
(2020)鲁0117民初14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沈**
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张*,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05
2017-10-30
(2017)鲁0323民初23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柳**、翟*等与莱芜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3062026000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1050.00元
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28
2
3703062026000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1050.00元
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28
3
3703062026000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1200.00元
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28
4
371328202501358
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普货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5.350吨)案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750.00元
山东省蒙阴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27
5
案号:370112202500365
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普货或专用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给予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罚款柒佰伍拾元整(750元)的行政处罚
750.00元
济南市历城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5-06-18
6
370911202400494
2024年11月16日10时35分,岱岳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新104国道对许存强驾驶的鲁AF3159(黄色)鲁A9P09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米建国、张雷向许存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A9P09挂(黄色)号车所有人为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鲁A9P09挂(黄色)号车《道路运输证》显示车辆类型为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鲁A9P09挂(黄色)号车公告汽车产品技术参数鹅颈宽度为2.096米,现鹅颈宽为3米,鹅颈宽度与该型号车辆公告汽车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当事人对提出的事实、证据、依据和作出的处罚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驾驶员许存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录像(另存)、证件(身份证、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执法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16000.00元
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
2024-11-16
7
370911202400438
2024年11月5日13时41分,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范镇收费站上道口对李世建驾驶的鲁AB1673(黄色)、鲁A8P87挂(黄色)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焦建华15090217040、范振广15090217045向李世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AB1673(黄色)、鲁A8P87挂(黄色)车隶属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李世建自述驾驶该车运输货品名为:钢板,从济南莱芜运送到宁夏,运费8500元。鲁A8P87挂(黄色)车《道路运输证》显示车辆类型为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鲁A8P87挂(黄色)车鹅颈部分两侧共焊接加宽0.91米(原鹅颈宽2.09米,现鹅颈宽3米),鹅颈宽度与车辆宽度一致,形成载货平台,用于方便装载货物,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驾驶员李世建对处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
16000.00元
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
2024-11-06
8
J370116202400103
2024年5月20日23时31分,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属鲁S56036(黄色)车辆运载货物由北向南行驶经莱芜区中良加油站S234/K146+200处治超非现场称重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监测设备检测该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实际车货总重58.41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车型车货总重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9.41吨,超限率为19.2%。2024年8月26日10时20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在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陈卫增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陈卫增承认鲁S56036(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为证。执法人员告知了陈卫增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陈卫增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1350.00元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4-08-26
9
J370116202400102
2023年7月30日21时59分,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属鲁S56036(黄色)车辆运载货物由北向南行驶经莱芜区中良加油站S234/K146+200处治超非现场称重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监测设备检测该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实际车货总重57.35吨,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车型车货总重49吨,车货总质量超限8.35吨,超限率为17.04%。2024年8月26日10时1分,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茂帅、王鹏在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服务大厅对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陈卫增出示了执法证并进行询问调查,陈卫增承认鲁S56036(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凭证、影像资料为证。执法人员告知了陈卫增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陈卫增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壹仟贰佰元整
1200.00元
济南市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4-08-26
10
370321202400325
济南市金润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对未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当事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工作,依照《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对其进行罚款
6500.00元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