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诚悦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乔一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24MA7Y5KTG8D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学府路(学府嘉园原售楼部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昔市监处罚〔2025〕73号
2025年9月17日,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稽查中心工作人员对昔阳县诚悦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及经营场所摆放的42度杏花村醇柔老白汾酒,生产批号20210322123,规格475ml,数量10盒;45度杏花村老白汾酒(10),生产批号20210528541,规格475ml,数量2盒;42度巴拿马汾酒(20),生产批号20230523531、20230627531,规格475ml,数量各1盒(共2盒);53度玻汾,生产批号20230713562,规格475ml,数量4瓶,四种商品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稽查中心工作人员当场鉴定,均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该公司市场稽查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出具杏酒鉴字(2025)编号:A0012514《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上述四种商品防伪标识、外观标识与其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是其公司生产,属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产品,虚假标注其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经调查:2024年后半年,当事人以910元的价格从昔阳县海利食品批发商购进2箱(每箱6盒,共12盒)生产批号20210322123的42度杏花村醇柔老白汾酒,以标价每盒80元的价格售出2盒,剩余10盒未售出,违法经营额12盒×80元=960元;后当事人又通过陌生人上门推销分别以760元的价格,购进1箱(6盒)生产批号20210528541的45度杏花村老白汾酒(10),以标价每盒130元的价格售出4盒,剩余2盒未售出,违法经营额6盒×130元=780元;以590元的价格购进2盒生产批号20230523531、20230627531的42度巴拿马汾酒(20)各1盒(共2盒),以每盒3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检查之日未曾销售出,该产品标价为每盒320元,违法经营额2盒×320元=640元;以580元的价格购进1箱(12瓶)生产批号20230713562的53度玻汾,以标价每瓶55元的价格售出8瓶,剩余4瓶未售出,违法经营额12瓶×55元=66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销货凭证,上述产品进销货数量均为当事人所述。四种商品违法经营额共960元+780元+640元+660元=30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3、昔阳县诚悦便利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产品的事实;
5、侵权商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违法经营行为。
1、没收侵权商品:42度杏花村醇柔老白汾酒10盒、45度杏花村老白汾酒(10)2盒、42度巴拿马汾酒(20)2盒、53度玻汾4瓶;
2、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2
昔市监处罚〔2025〕4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5日领取《营业执照》在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学府路(学府嘉园原售楼部一层)开办昔阳县诚悦
便利店,当事人称该店之前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为距离学校200米以内,2024年9月到期后注销。2025年3月7日,当事人被山西省昔阳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卷烟24个品种共计30.9条卷烟,当事人称,上述卷烟是分批次从昔阳县城内其它便利店购入的,每条卷烟的购进价格都不一样,也不是一次购进,具体时间、数量和进价都不记得了。上述卷烟当事人均未保留进货票据和付款记录。4月23日,昔阳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我局处理。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自称这些卷烟购进后,除了卖出去的,家里人也自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止烟草部门查获之日,违法经营总额共计6179元(详见《山西省昔阳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西省昔阳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和《移送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山西省昔阳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山西省昔阳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鉴别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卷烟真伪;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和情节;
6、昔阳县诚悦便利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7、山西省昔阳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山西省昔阳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一份,证明涉案烟草制品价格。
罚款1853.7元,上缴财政。
1853.70元
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