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科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益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GWB237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陆埠镇白鹤桥路2-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0
(2026)浙02民初371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绍兴上虞桔子贸易商行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净漾贸易有限公司,余姚市科宁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140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卫生洁具软管(家用百货系列产品)经抽样检测不合格,上述软管共计货值1070元,因产品成本无法核算,所以利润也无法计算,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台厂内机动车辆正在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相关材料。<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214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2140元。
214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