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黔轩旅行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杨蕊芯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CF3U1X7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街道云岩区大营坡中建华府(贵阳市大营坡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B地块B6栋18层7-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文综罚字﹝2025﹞16号
当事人名称为贵州黔轩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施杨蕊芯,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02MACF3U1X77,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L-GZ-100959,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街道云岩区大营坡中建华府B地块B6栋18层,实际经营地址为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2栋1422号房。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施杨蕊芯未参与经营管理和收益,股东赵欣为当事人的实际负责人和控制人。 当事人于5月10日至5月14日组织了团号为GZQX-250510S-2的旅游行程,前段导游为罗川(导游证号IJ08004A,身份证号511102********8210),该团25名游客共交纳给旅行社团费10840元,实际成本为18855元,团费收入明显低于接待成本。当事人未向旅游者明示团费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未向旅游者披露当事人将因其消费而获利的事实,安排游客前往4个购物店购物,分别为“凯里三苗匠人银博馆(匠人银器购物店)”,“安顺百汇贸易中心”,“龙里的特产店”,“贵州酱酒工业基地(杨洋茅台酒厂)”,旅游合同中未注明购物店的全称和详细地址。导游罗川为帮助当事人提高业绩,引导游客购物,最终游客在以上购物店共购买了39779元的商品,购物店共支付当事人佣金32411元;当事人与前段导游罗川约定按照总购物金额的百分之三向导游支付报酬,最后实际支付1076.07元。 当事人于5月30日至6月3日组织了团号为GZQX-250530S-1的旅游行程,前段导游为林雨轩(导游证号GM78806Q,身份证号520103********2822),该团20名游客共交纳给旅行社团费11190元,实际成本为20599元,团费收入明显低于接待成本。当事人未向旅游者明示团费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未向旅游者披露当事人将因其消费而获利的事实,安排游客前往5个购物店购物,分别为“凯里苗妹银器购物店”,“安顺百汇购物店”,“安顺山水购物店”,“龙洞堡机场附近的卖特产的小店”“贵州酱酒工业基地(杨洋茅台酒厂)”,旅游合同中未注明购物店的全称和详细地址。导游林雨轩为帮助当事人提高业绩,引导游客购物,最终游客在以上购物店共购买了34214元的商品,购物店与当事人商议支付佣金26042元,因该团队涉及游客投诉并被查处,购物店并未实际支付佣金;当事人与导游约定苗妹银器、百汇购物店按照总购物金额的百分之十、山水购物店按照总购物金额的百分之七向导游支付报酬,最终导游未实际取得。 当事人于5月19日至5月24日组织了团号为GZQX-250520S-1的旅游行程,前段导游为王龙发(导游证号OZ02709G,身份证号522422********6237),该团24名游客共交纳给旅行社团费16770元,实际成本为23758元,团费收入明显低于接待成本。当事人未向旅游者明示团费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未向旅游者披露当事人将因其消费而获利的事实,安排游客前往5个购物店购物,分别为“黔东南凯里苗妹银器购物店”,“安顺百汇贸易中心”,“安顺品汇购物店”“龙里的特产店”,“贵州酱酒工业基地(杨洋茅台酒厂)”,旅游合同中未注明购物店的全称和详细地址。导游王龙发为帮助当事人提高业绩,引导游客购物,最终游客在以上购物店共购买了16313元的商品,购物店与当事人商议支付佣金12266元,因该团队涉及游客投诉并被查处,购物店并未实际支付佣金;当事人与导游约定按照总购物金额的百分之三向导游支付报酬,最终导游未实际取得。 当事人于6月4日至6月9日组织了团号为GZQX-250604S-2的旅游行程,前段导游为罗川,该团17名游客共交纳给旅行社团费10520元,实际成本为17308元,团费收入明显低于接待成本。当事人未向旅游者明示团费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未向旅游者披露当事人将因其消费而获利的事实,安排游客前往4个购物店购物,分别为“黔东南郎德苗寨银器店”,“安顺的苗岭药店”,“贵阳修文扎佐小店”,“贵州酱酒工业基地(杨洋茅台酒厂)”,旅游合同中未注明购物店的全称和详细地址。导游罗川为帮助当事人提高业绩,要求游客购物,最终游客在以上购物店共购买了23065元的商品,购物店与当事人商议支付佣金15716元,因该团队涉及游客投诉并被查处,购物店并未实际支付佣金;当事人与导游约定按照总购物金额的百分之三向导游支付报酬,本团当事人向导游罗川支付导服费、导游垫款及购物返佣共1694元。 当事人于6月9日至6月14日组织了团号为GZQX-250610S-3的旅游行程,前段导游为朱承胜(涉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另案处理),该团18名游客共交纳给旅行社团费9829元,实际成本为19746元,团费收入明显低于接待成本。当事人未向旅游者明示团费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未向旅游者披露当事人
1.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1个月; 2.对当事人罚款十一万元(¥110000.00);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三万二千四百一十一元(¥32411.00);
110000.00元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09-24
2
﹝筑﹞文综罚字﹝2025﹞63号
当事人名称为贵州黔轩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02MACF3U1X77,法定代表人为施杨蕊芯,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L-GZ-100959,经营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在本机关2025年4月30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企业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后,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元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09-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2-1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