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观山湖区郑浪浪玩具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浪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5MAAJM0CK2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国际商贸城2幢C单元4层28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观市监处罚[2023]113号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日从石家庄市旺春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彩日”牌电热毯,型号:TT150×120-6X发货到店面内,共进购了20张,进价为28元/张,销售价为45 元/张,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样品检验,经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8-2008、GB4706.1-2005标准要求,依据《贵阳市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被抽产品不合格。截至案发时,已销售1张电热毯,型号:TT150×120-6X。违法所得17元,该批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是900元。 违法所得:(45元/张-28元/张)×1张=17元 货值金额:销售价45元/张×20张=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型号:TT150×120-6X的进货来源以及销售情况的事实; 3、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石家庄市旺春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彩日”牌电热毯,型号:TT150×120-6X,“GB4706.8-2008”、“GB4706.1-2005”标准要求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进销货及退货单各一张,证明当事人进销退货交易记录情况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的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7、办案人员拍摄现场经营场所照片二张,证明经营者经营的客观事实; 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罚款0.091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917.0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