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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区红兴隆八五二农场参茸土特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美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2MA191D1F7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场部红桦商厦二号楼(五委)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3]131号
2023年10月7日,检查人员在当事人店铺查见:松茸8盒,标签声称“松茸被奉为神菌。习惯于秋季食用松茸料理,以形补形,食之具有强精补肾,健脑益智和抗癌等作用。”;灵芝孢子粉2盒,包装内有说明书声称“灵芝孢子粉可提高免疫力,具抗癌作用。可治疗心血管,消化系统疾病。并具有降血脂,降血压,抗疲劳,抗衰老的作用。女士长期服用可消除皮肤色斑,美容养颜,排除体内毒素,减缓皮肤过敏。老人长期服用可辅助调节各种亚健康,轻身不老,实为养生上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并指定姜洪健,徐婷婷为办案人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松茸40盒,购进价格50元一盒,已销售32盒,销售价格70元一盒;上述灵芝孢子粉共购进10盒,购进价格100元一盒,已销售8盒,销售价格120一盒。当事人知其上述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所涉及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上述产品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等相关信息。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000元,违法所得共计3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产品情况; 4.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情况; 5.产品照片五张,证明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情况。
警告#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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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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